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黄绿标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黄绿标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郑政文〔2009〕1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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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1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机动车黄绿标制度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文〔2009〕142号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机动车黄绿标制度实施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机动车黄绿标制度实施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国家有关要求,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强化在用机动车执法监管,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交通状况,我市将对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简称黄绿标管理)。为确保黄绿标制度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的必要性
(一)我市机动车概况及存在的主要环境和交通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呈快速增长趋势,全市汽车保有量达60万辆(不含摩托车),汽车保有量年均增长率达20%左右,2008年全市新注册登记汽车达10万余辆,平均每天上牌汽车数约300辆,按目前增速测算,五年内,我市仅汽车保有量就将接近或超过100万辆。
当前我市机动车存在的主要环境和交通问题有:一是机动车数量的快速增长引起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呈增加趋势,给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和交通状况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二是对在用机动车排放监控手段不足,对机动车排放控制系统的维护水平不高,造成车辆超标上路行驶或排放控制系统处理效率降低;三是全市仍有大量低于国Ⅰ标准的高排放汽车在使用,其单车污染物排放量约为国Ⅲ标准汽车的14倍,这部分车辆污染物排放量大,污染程度高;四是市中心区道路交通密集,平均车速偏低,高峰时段易造成交通堵塞,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区域集中度高。
综上所述,我市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与大气环境容量的矛盾日益突出,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影响城市中心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机动车污染治理和交通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为此,我们必须通过利用法律、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采取部门、区域联动的方式,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污染治理和交通管理,有效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和交通状况。
(二)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的目的意义
对汽车实施环保标志分类管理是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重要举措。北京、深圳、广州、青岛、杭州、南京等城市已先后实施该项措施,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一是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和监管更加有效;二是依法限制排气超标车辆上路行驶;三是区别车辆的排放水平,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道路使用等方面实行差别化管理,有效控制了高排放车辆的使用。同时,通过对汽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辅以相关监控手段,有利于促使汽车维持良好的排放控制水平,有利于加速淘汰高排放车辆,有利于控制和削减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达到抑高纳低、增量减污的目的,缓解机动车快速增长所造成的环境压力和交通压力。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进一步加强我市机动车管理,提高机动车排放控制水平,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不断改善城市环境和交通状况,实现郑州市环境与交通的协调发展。
(二)阶段目标
1.2009年内完成对在用汽车环保标志的分类和核发工作。
2.2009年下半年,初步建立我市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数据库,基本具备有效识别在用汽车污染物排放水平和实施机动车环保检测与达标管理的基础条件。
3.2009年下半年,完善我市机动车环保政府规章和管理制度建设,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实施黄绿标管理。
4.2010年,根据实施情况调整完善相关政策与措施,使管理制度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市政府对机动车黄绿标制度实施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协调、指挥、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工作协调与协作,按照市政府安排,积极推进各项工作。
公安、环保部门应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研究、完善有关制度、措施,并实现资源共享。
(二)部门分工与职责
市环保局:负责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的通告》,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制作、发放与管理,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起草政府规章《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宣传等工作。协助市公安局做好对伪造、变造、使用假冒标志等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检查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道路检查,交通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对伪造、变造、使用假冒标志等行为的依法处理,宣传等工作。协助市环保局做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起草政府规章《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对营运汽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工作。
市市政管理执法局:协助市环保局做好对公交车、出租车核发环保分类标志工作。
市法制局:负责与市环保局共同组织制定政府规章《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并做好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有关政策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市财政局: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四、组织实施
(一)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
1.标志分类及名称
环保标志设黄色和绿色两类,分别称为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用于识别高、低排放汽车。
目前黄色标志设一种,用于识别国Ⅰ标准以下汽车;绿色标志暂设一种,用于识别达到国Ⅰ、国Ⅱ、国Ⅲ及以上标准的汽车。黄色标志和绿色标志的划分标准可根据国家执行的排放标准的提高和我市环境管理工作的需要予以调整。
2.标志功能
环保标志的主要功能包含以下4个方面:
(1)作为汽车符合相应排放标准的凭证。
(2)用于确认汽车环保定期检验的周期。
(3)用于识别汽车的排放水平。
(4)作为有关部门对汽车进行环保达标管理的依据。
3.标志管理
(1)发证及管理
市环保局是环保标志的发证部门,负责环保分类标志的设计制作和统一发放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对伪造、变造、使用假冒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等行为的依法处罚。
(2)标志核发对象
环保标志的核发对象主要为在郑州市注册登记的在用汽车,外地车辆可参照执行。
(3)标志使用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4)标志有效期
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有效期原则与机动车安全技术定期检验周期一致。
(5)标志换发
标志有效期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换发。
(6)标志补发
标志损坏或遗失的,由车主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可予补发。
4.标志核发
2009年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首次核发工作由市环保局统一组织,有关标志核发程序和核发办法由市环保局组织制定。标志核发不收取费用。
5.电子标签的使用
为逐步提高机动车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规范化、科学化,可将车辆信息、机动车环保信息等写入相应的电子芯片,采用智能信息卡、电子标签(RFID)等方式来进行机动车管理。
(二)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检查
1.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专项检查
未取得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签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对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专项检查,并加强对道路行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抽检,禁止污染物排放超标车辆上路行驶。对无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实施机动车黄绿标管理
制定出台我市有关机动车环保的政府规章《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组织实施机动车黄绿标管理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城市机动车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不断改善我市环境和交通状况。
五、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间
实施工作分为前期准备、标志发放和标志检查三个阶段。
(一)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工作
所有前期准备工作应在2009年7月31日前完成,拟定2009年8月1日开展标志正式核发工作。
1.标志设计与制作工作
完成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设计和制作,并做好核发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25日)
2.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
开发建设郑州市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管理系统。系统应兼顾数据方便导入我市计划开发的机动车尾气自动监控系统。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15日)
3.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核定工作
通过环保、公安数据库系统的联网,由市公安局提供全市在用汽车数据库资料,市环保局根据数据库资料对所有汽车的环保标志类型进行具体核定。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15日)
4.发布《关于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的通告》
起草并发布《关于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的通告》。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25日)
(二)标志发放阶段重点工作
1.标志发放工作
(1)郑州市区标志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开始时间:2009年8月1日)
(2)六县(市)、上街区标志核发工作
(责任单位:六县(市)、上街区环保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六县(市)、
上街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辖区内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开始时间:2009年8月1日)
2.政府规章《郑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制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法制局;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9年9月30日)
(三)标志检查阶段重点工作
1.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专项检查
组织开展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专项检查。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开始时间:2009年11月1日)
2.交通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组织制定机动车“黄绿标”交通管理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局,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10月31日)
3.电子监控管理系统建设
(1)环保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
在标志发放的基础上,完善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协助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间:2009年10月31日)
(2)环保标志查处电子监控系统建设
组织建设环保标志查处电子监控系统,与机动车环保标志信息管理系统联网,实现对道路行驶机动车环保标志检查的电子监控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11月30日)
4.机动车黄绿标制度的完善
根据实施具体情况和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协助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局;完成时间:2010年6月30日)
六、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各责任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任务。
市公安、环保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沟通与协作,确保各项任务的按时完成。
(二)宣传保障
标志发放前,应当向社会发布通告。同时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整体宣传工作,让广大车主、群众了解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的目的意义、环保黄绿标志核发办法、核发对象、发放地点等内容,积极促进公众参与。
(三)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应保障实施机动车黄绿标制度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同时对标志印刷、信息管理系统建设、电子监控系统建设等重点项目予以重点经费保障,以实现管理的信息化、自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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