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郑政办〔2010〕82号 |
|---|---|
| 颁布日期:2010-11-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郑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的《郑州市公
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1—郑州市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为做好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
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
发〔2009〕6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
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09〕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
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2号)和《河南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河南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98号)等精神,结合我
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公共卫生与基
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绩效工资。
本办法所指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
—2—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计划生育技
术服务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包括政府
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二、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津贴
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
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和津贴补
贴实际发放水平,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清理
核查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纪检监察、组织、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公共卫生与基
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三、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相当
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
补贴构成。绩效工资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财政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的原则核定。市及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核定办法。
(二)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综合考虑单位
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本级
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
总量。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
单位主管部门核定所属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并报同级人力资源
—3—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核定
后,原则上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
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
门批准。
四、绩效工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
分。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岗位津贴项目,一般按月发放,主要体现
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公共卫生事业单
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按绩效工资总量的70%确定,基层医疗卫生
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可按绩效工资总量的60%确定,具体比
例和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奖励性绩
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
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工作任
务、工作业绩、社会公益目标完成等情况设立综合目标考核奖励项
目,标准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确定。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单位主管部门
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制定绩效考核办法,依据考核结果核定所属
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加强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
内部考核的指导。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
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工勤、管理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
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重点向关
—4—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其中,公共卫
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疾病防治、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处置与救治、环境恶劣的现场(实验室)工作等任务的岗位倾
斜;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应向承担公共卫生
服务与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
法要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由
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单位公开。
(四)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绩效工
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
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
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原则上单位领导绩效工资水平不高于本单位职工绩效工资平均水
平的3倍。
五、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
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
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公共卫生与基
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
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
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
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5—(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
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岗位原工资构成比例提
高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
行,不再另行发放。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及护龄津贴等特
殊岗位津贴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
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水平按《省纪
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原省人事厅省审计厅原省劳
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纪发
〔2009〕5号)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
离退休费的基数。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不得在
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
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
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中按国家规定执行见
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岗位津贴标准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其见习期
(初期、学徒期、熟练期)满后拟任职务(岗位)所执行标准的一定比
例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六)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
要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按明确其基本工
资的岗位执行。
六、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
算全额安排,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
地方财政负担。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的
补助,按医改政府卫生投入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县级财政要保障
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
(二)规范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
资产管理,公共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
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
户。
(三)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
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
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
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单
位工会经费、集体福利费和其他专项经费要严格按照现行财务会
计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使用和核算。
七、组织实施
(一)市属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由市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
—7—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
区域内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具体实施办
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卫生部门批准后
实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要求做好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
(二)各有关部门要统筹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
施绩效工资与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
设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
效工资平稳实施。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做好正面宣传引导
和政策解释,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切实维护单位和职工队伍的
稳定。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
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公共卫生与基
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主题词:卫生工资办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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