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周政办 〔2015〕 95号
颁布日期:2015-09-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东新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周口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9月21日

周口市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

保障费统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建设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含企业职工和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筑业稳定和谐发展,根据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周政[2007]57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保费)是施工企业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专项费用,是统一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构成部分,是具体包含在工程造价计价项目中不可竞争的专项费用。建设工程社保费按国家政策及时调整规费项目和费率。

第三条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统一管理,是指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计提建设工程社保费,再拨付和调剂给施工企业,并监督其专款专用。

第四条建设工程社保费直接向建设单位统一收缴管理后,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计取该项费用,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也不得将该项费用列入标底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结算价。

第五条为了统一统计口径,建设单位应将缴纳的建设工程社保费列入工程造价成本,施工企业列入工程施工产值。

第六条凡在周口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执行河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综合基价的项目,包括建筑、安装、装修、装饰、市政、仿古建筑、园林、抗震加固、维修等工程,其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均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建设工程社保费统一管理的主管部门。周口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是全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建设工程社保费存入指定的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八条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只有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施工企业,才能享受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统筹和资金返还。

第九条周口市所辖县(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社保费统管的县(市)须按规定向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报送有关资料并登记备案。

第二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收缴标准及程序

第十条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收缴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招投标相关事宜时,向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签订《周口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缴纳承诺书》。

(二)建设工程项目开标定标后,建设单位持《周口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缴纳承诺书》和《建设工程取费标准核定通知单》到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办理工程社保费用缴纳手续,领取《周口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用缴纳审核表》。

(三)建设单位持《周口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缴纳审核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因其他原因未进入建设项目法定审批程序的所有工程,建设单位都必须在开工前到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办理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缴纳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社保费原则上应一次性缴纳。对工程造价在一千万以上的工程项目,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建设单位可提出分期缴纳费用申请,经研究批准后可在《周口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缴纳承诺书》中约定分期缴纳的时间和金额。但时间不超过一年,且首批缴纳不得低于全部建设工程社保费的50%。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社保费缴纳手续时,应提供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和施工图预算书。

第十三条工程竣工结算时,建设单位应持缴款凭证办理该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结算手续。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根据工程结算造价,按规定的费率标准核算,多退少补。

第十四条征缴建设工程社保费使用的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作为建设单位结算的依据。

第十五条根据我市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所需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三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拨付

第十六条拨付原则

(一)向施工企业拨付。拨付的对象是针对承建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

(二)当年拨付。当年归集的建设工程社保费主要用于当年的拨付调剂;

(三)为了加强拨付调剂工作的监管,市政府成立由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的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审批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建设工程社保费拨付、调剂的审批工作。

(四)对参保企业的费用拨付比例

1.当年施工企业实际支出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费之和小于当年本企业承建工程所含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对其承建工程所收的建设工程社保费按比例返还,包干使用,返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20%。

2.当年施工企业实际支出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费之和大于当年企业承建工程所含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按规定全部拨付,其不足部分年终可申请调剂。

第十七条申请拨付的条件

申请拨付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或《专项分包资质证书》或《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二)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社保费用登记手册》;

(三)已办理《周口市建设工程社保费拨付手册》;

(四)企业职工参保情况已经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核实;

(五)已参加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并有缴费的实际支出。

(六)外地施工企业还应当有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在向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提交拨付申请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当年承担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二)当年竣工工程结算报价一览表;

(三)证明当年施工企业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缴纳社保费用的有关证明。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社保费每季度拨付一次,即受理拨付申请的时间为每季度的首月10日前。

第二十条向施工企业拨付建设工程社保费时,由施工企业提出申请,凭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该企业欠交社会保障费用的证明材料,经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审核并报请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市建设工程社保费账户直接划转支付到市、县(市)社会保障部门账户。

第四章建设工程社保费的调剂

第二十一条调剂条件

(一)具有在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的《社保费用登记手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或《专项分包资质证书》或《劳务分包资质证书》;

(二)参加社会保险和实际支出有较大缺口的企业;

(三)在社会保障中养老、医疗等方面支出费用较大的特困施工企业。

第二十二条调剂程序

(一)申请调剂建设工程社保费的施工企业,应向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提出调剂申请,填报《周口市建设工程社保费调剂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年度在当地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凭证原件、复印件;

2.单位年施工总产值财务报表;

3.本年度企业社会保障费用实际支出报表;

(二)经审核,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提出调剂的初步意见,报经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审批领导小组批准后,调剂给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施工企业申请调剂的时间为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社保费是国家为解决施工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障的专项费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对不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社保费的建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对已签订分期交款协议的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履行协议的,应当进行追缴,记入不良行为档案。

第二十七条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应当做好用工参保情况调查,客观全面掌握施工企业用工参保情况,杜绝虚假冒领现象。

第二十八条向施工企业拨付和调剂的建设工程社保费,施工企业应列入专项科目,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市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社保费的管理与使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社会保障、建设等行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或建设工程社保费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人和主管人员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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