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司法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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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司法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十四日
黑龙江省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实施意见
为认真落实省委第94次常委会议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责任分解方案》(黑办发〔2011〕14号)的有关要求,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现就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提出如下意见。
一、以案定补经费的适用范围
人民调解员在办理案件工作中,根据纠纷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社会影响大小、调解办案效率效果、协议履行情况,采取以案定补的方式,对人民调解员实行办案补贴。
人民调解员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通过选任方式产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聘任的从事调解工作并在司法局(所)备案的人员。
二、以案定补经费的实施标准
人民调解员办理案件是指对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与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居中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行为。
(一)调解简易纠纷的补贴标准:因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小额债务、轻微侵权等产生的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能即时达成和解协议的,给予每件30至50元的办案补贴。
(二)调解疑难纠纷的补贴标准: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个体性纠纷案件,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给予每件80至150元的办案补贴。
(三)调解群体性纠纷的补贴标准:因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安置、环境保护、教育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经人民调解员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给予每件200至500元的办案补贴。
调解纠纷不成功,但有效控制矛盾进一步恶化,并能够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或引导其通过其他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每件按调解成功补贴的一半进行补贴奖励。
各县(市)以案定补经费额度,控制在人民调解员人均每年350元以内。
三、以案定补经费的申报、审批、拨付
(一)以案定补经费由县(市)司法局根据上一年度调解案件情况编报当年经费预算,报县(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司法所每半年对调解案件进行统计、核查、填报,由县(市)司法局进行复核确定,报送县(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发放。
(三)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的具体执行标准由各县(市)司法局商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根据人民调解员办案情况和本地财政保障能力,适时调整,保持以案定补经费的合理增长。
(四)省农垦、森工总局和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及市辖区的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经费管理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做到专款专用,保证以案定补经费落实到位。
(二)发放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据实统计,防止出现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问题。
(三)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经费保障制度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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