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黑政明传〔201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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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9-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为1480元;第二档:大庆市区为1450元;第三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市阿城区为1270元;第四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级市(铁力市除外)为1120元;第五档:其他各县、铁力市、伊春市其他区为1030元。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五档:第一档:哈尔滨市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除外)为14.2元;第二档:大庆市区为14元;第三档: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绥化市区,绥芬河市、抚远县及哈尔滨市呼兰区、哈尔滨市阿城区为11.5元;第四档:黑河市区、大兴安岭地区、伊春市区、哈尔滨市双城区、各县级市(铁力市除外)为10.8元;第五档:其他各县、铁力市、伊春市其他区为10元。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对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因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增加的资金可继续从就业资金中列支。
本次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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