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2〕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哈尔滨市区(含呼兰、阿城区)为735元燉月,所辖县(市)为518元燉月。

(二)齐齐哈尔市区为550元燉月,所辖县(市)为480元燉月。

(三)牡丹江市区为530元燉月,所辖县(市)为420元燉月。

(四)佳木斯市区为500元燉月,所辖县(市)为380元燉月。

(五)大庆市区为680元燉月,所辖县为450元燉月。

(六)鸡西市区为500元燉月。

(七)双鸭山市区为560元燉月,所辖县为460元燉月。

(八)伊春市区为590元燉月,所辖县(市)为550元燉月。

(九)七台河市区为650元燉月,所辖县为520元燉月。

(十)鹤岗市区为620元燉月,所辖县为430元燉月。

(十一)黑河市区(含爱辉区)为600元燉月,所辖县(市)及五大连池风景区为550元燉月。

(十二)绥化市区(含北林区)为570元燉月,所辖县级市为540元燉月,所辖县为520元燉月。

(十三)大兴安岭地区为610元燉月。

(十四)绥芬河市为750元燉月。

(十五)抚远县为400元燉月。

(十六)省农垦总局为620元燉月。

(十七)省森工总局为590元燉月。

(十八)大庆石油管理局为680元燉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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