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10-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2〕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2年11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哈尔滨市区(含呼兰、阿城区)为735元燉月,所辖县(市)为518元燉月。
(二)齐齐哈尔市区为550元燉月,所辖县(市)为480元燉月。
(三)牡丹江市区为530元燉月,所辖县(市)为420元燉月。
(四)佳木斯市区为500元燉月,所辖县(市)为380元燉月。
(五)大庆市区为680元燉月,所辖县为450元燉月。
(六)鸡西市区为500元燉月。
(七)双鸭山市区为560元燉月,所辖县为460元燉月。
(八)伊春市区为590元燉月,所辖县(市)为550元燉月。
(九)七台河市区为650元燉月,所辖县为520元燉月。
(十)鹤岗市区为620元燉月,所辖县为430元燉月。
(十一)黑河市区(含爱辉区)为600元燉月,所辖县(市)及五大连池风景区为550元燉月。
(十二)绥化市区(含北林区)为570元燉月,所辖县级市为540元燉月,所辖县为520元燉月。
(十三)大兴安岭地区为610元燉月。
(十四)绥芬河市为750元燉月。
(十五)抚远县为400元燉月。
(十六)省农垦总局为620元燉月。
(十七)省森工总局为590元燉月。
(十八)大庆石油管理局为680元燉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调整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依据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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