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6-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一)大庆市区为620元/月,所辖县为360元/月。

(二)哈尔滨市区(阿城区除外)为588元/月,所辖阿城区和各县(市)为370元/月。

(三)齐齐哈尔市区、七台河市区为490元/月,所辖县(市)为420元/月。

(四)鹤岗市区为490元/月,所辖县为330元/月。

(五)大兴安岭地区为480元/月。

(六)绥化市区为469元/月,所辖北林区为469元/月;县级市为434元/月;县为420元/月。

(七)伊春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和其他区为410元/月。

(八)鸡西市区、双鸭山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为380元/月。

(九)牡丹江市区为450元/月,所辖县(市)(绥芬河市除外)为350元/月。

(十)黑河市区为400元/月,所辖县(市)和五大连池风景名胜区为360元/月。

(十一)佳木斯市区为400元/月,所辖县(市)为320元/月。

(十二)绥芬河市为600元/月。

(十三)大庆石油管理局为620元/月。

(十四)省农垦总局为580元/月。

(十五)省监狱管理局为500元/月。

(十六)省森工总局为450元/月。

二、调整后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以上统筹地区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享受的生育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农民工生活补助金标准依据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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