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征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文号:庆政发〔2014〕9号
颁布日期:2014-07-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征率的通知

庆政发〔2014〕9号

2014-07-16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公告>(通稿)的通知》(黑地税函〔2014〕12号),现将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预征率调整为2.5%。

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告》(庆政通〔2014〕2号)规定的2.55%预征率停止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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