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 文号:庆政发〔201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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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03-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大庆市因公伤残人员抚恤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政部门管理的除伤残军人以外人员的伤残抚恤工作,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下列中国公民:
(一)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二、残疾等级评定程序
(一)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在因公负伤3年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
(四)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报送市民政部门审查。
(五)市民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公负伤条件的,应当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通知本人到市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六)市民政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七)对省级民政部门初审后认为符合评残条件的,在申请人的单位或街道(乡镇)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市民政部门的联系方式。市民政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民政部门。
(八)省级民政部门批准伤残等级的,逐级将伤残证发给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民政部门填写《不予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伤残证件、档案及人员管理
(一)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人民警察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公务员证》;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二)市民政部门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三)被评为伤残等级的人员,每年应当向负责支付其抚恤金的民政部门提供一次居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当年未提交证明的,县级民政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提交证明;经过公告或者通知其家属60日内,伤残人员仍未提供上述居住证明的,从第二年起停发伤残抚恤金。
(四)伤残人员死亡的,从死亡后的第二个月起停发抚恤金。
四、政策待遇
(一)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第二个月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从第二年起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二)一至六级残疾人员参加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费筹资标准为其缴纳医疗保障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列支。七至十级残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单位承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市民政部门为其办理参保手续,所需费用由市、区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列支。
(三)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人员发给护理费。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护理费的标准为: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40%。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
(四)被评为残疾等级的人员,其子女报考大庆市所属高中的,录取分数给予一定照顾。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一至四级残疾等级人员的子女降10分录取;五至十级残疾等级人员的子女降5分录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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