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住房保障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庆政办发〔2009〕49号
颁布日期:2009-06-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住房保障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全省复转军人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七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的通知》(黑民安〔2007〕12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劳动保障、住房保障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养老保险政策。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到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军龄登记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现灵活就业的军队复员干部参保缴费后,可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8〕89号)文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相关补贴。

二、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大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庆政办发〔2007〕96号)的城镇优抚对象标准,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三、落实基本生活保障政策。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第十七次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的通知》(黑民安〔2007〕127号)文件中“对无工作、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1993年至1999年接收的军队复员干部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之前,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具体发放标准由各行署、市人民政府在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自行确定,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的规定,从2009年1月开始,由民政部门核定并下发军队复员干部生活补助费每人680元/月,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四、落实住房保障政策。根据《关于转发建设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完善1993年至1999年军队复员干部住房政策和做好生活救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建房〔2007〕36号)文件规定,我市的军队复员干部享受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待遇。对符合廉租住房供应条件和具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军队复员干部家庭,其租用廉租房和购买经济适用房不需摇号和排队,优先予以安排。

五、落实供热费、物业费补贴政策。我市军队复员干部凡不能报销供热费、物业费的家庭参照我市城市低保家庭的供热、物业缴费补贴待遇,具体按《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大庆市城乡低保居民保障水平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庆政办发〔2008〕67号)中“市区城市低保家庭供热、物业费救助以60平方米为最高救助标准,实际缴费面积在60或60平方米以内的家庭全额救助,超过60平方米发生的费用低保家庭自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拨付。

六、以上各项政策具体由市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房产等部门组织实施。本通知未涉及的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