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4-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提高我区应对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能力,及时有效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商务部关于处理境外劳务纠纷或突发事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发〔2003〕2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境外企业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和黑龙江省境外劳务纠纷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80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我区境外劳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因经济纠纷、工伤事故、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境外劳务人员伤亡事件以及集体静坐、示威、罢工、游行等境外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主要包括:我区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我区无经营资格企业或个人在违规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在我区招收对外劳务人员的区外企业或个人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二、工作原则

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对口管理”的应急处置机制。按照以下原则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一)谁派出谁负责原则。经商务部门核准的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我区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对外签约的派出企业负责处置。

(二)谁管辖谁处理原则。区直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企业负责处置,主管部门监督和协调。县、区企业或个人开展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无论其是否具备经营资格,都由该企业或个人所在地政府负责处置。劳务人员自行出境务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劳务人员居住地政府负责处置。

(三)境内外对口管理原则。纳入境外使领馆领事保护范畴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外事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纳入商务纠纷范畴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处置。

(四)错误行为责任主体追责原则。企业法人责任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处置,自然人民事责任由主管单位进行调解,也可向法院起诉。

(五)顾全大局原则。各有关部门要以稳定大局为重,不推诿不退缩,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牵头及配合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分工

成立外派劳务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行署分管商务工作副专员任组长,行署秘书长和商务局局长、外事侨务口岸办主任、集团公司国际森林开发部主任任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商务局、外事侨务口岸办、国际森林开发部、公安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工商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应急协调小组主要职能为:分析研究我区境外投资合作企业安全管理形势、任务和目标;负责协调和处置我区境外安全生产事故和劳务纠纷等突发事件;根据境外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行署或上级部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行署商务局,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政府要指定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应急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要确保通信畅通。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商务局、外事侨务口岸办、国际森林开发部负责协调、组织处理全区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拟定处置方案并组织、监督实施,处理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对外援助经营资质的区内企业在对外经营中发生的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外事侨务口岸办负责与省外办和驻外使领馆联系,及时传达有关信息和使领馆要求,协助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并为应急处置人员和劳务人员家属出境提供快捷服务和相关帮助。

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外派劳务经营中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护照管理,查处弄虛作假骗取护照行为。

财政局根据协调小组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工作实际情况,给予经费支持。

人社局负责查处职业介绍机构违反有关职业介绍规定的行为。

住建局负责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

工商局负责查处对外经营企业的违规经营及无照经营行为。

旅游局负责查处旅行社虚构旅游线路,配合相关部门查处以旅游为名出国在境外非法从事劳务的行为。

四、预防措施

(一)各地商务、外事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编制本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和人员涉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成立相应机构,强化有关机构和人员的危机意识、法制意识和应变意识,要求对外合作企业在境外合法有序地从事劳务、投资活动。

(二)行署商务局在审核报批对外经济合作项目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企业资质、合同条款及外派劳务人员培训、备案等有关事宜。

(三)行署公安局要建立有效管理制度,在办理因私护照时,对有出国务工倾向、但未与具备外派劳务资格的公司签订正规合同人员,要进行严格审查,杜绝此类人员非法出国务工。边检在验放劳务人员出境时,要严格查验,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外派劳务渠道从事非法出入境活动。

(四)行署外事侨务口岸办要按照办理签证的有关规定,根据备案表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为外派企业招收的劳务人员办理认证及签证手续。对以外派劳务为由委托办理认证和签证,但无法提供备案表和外派劳务项目审查表的单位、企业或个人应予拒绝。

(五)旅游主管部门须要求旅行社加强对出国(境)旅游人员的管理,对非法滞留境外的游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外派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依据国别做好出国培训等预防措施,提高其在境外风险抵御能力。

五、处置程序

(一)指定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地区外派劳务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协调小组确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成立应急处置协调机构,并向有关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下达应急处置任务。

(二)部门协作配合。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商务、外事等部门负责立即与我国驻外使领馆、驻外经商机构、经营公司驻外机构联系,了解事件概况和劳务人员姓名、籍贯、家属联系方式、人身及财产损失等具体情况,并通报各相关县区政府、部门和企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应急工作,并根据形势发展提出工作建议,加强指导和督查。

(三)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协调机构要判断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方向,制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部署、检查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督促涉案企业负责人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处置措施,及时控制现场事态发展。劳务人员居住地政府要积极做好劳务人员家属稳定工作,并通过劳务人员家属对境外劳务人员进行说服教育,并视情况组织劳务人员家属出境处理有关事宜。对我区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及时对涉案企业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各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分管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确保通信畅通。

(四)现场处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和事态发展由应急协调小组派遣工作组前往事发地开展现场处理、救援和善后等工作。工作组由有关部门、相关地方政府及企业负责人组成。工作组应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汇报先期处置情况及工作预案,在我国驻外使领馆领导下开展工作;深入劳务人员工作、生活场所,认真听取劳务人员诉求,详细掌握第一手情况,宣讲有关法律政策,维护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前方稳定工作;加强与外方雇主、经营公司的沟通联系,针对劳务人员提出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征得所在地政府同意后迅速实施。

(五)信息报送和处理。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涉及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要在24小时内向应急协调小组报告事件最新情况和初步处置方案,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及时跟踪、续报有关信息。信息收集、报送和处理应做到及时、准确、全面,重大事件要每天一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应急协调小组报告工作总结。

(六)后期处置。有关县区政府和行署有关部门要做好经验总结、损失评估、奖罚处理等工作,并向应急协调小组报告。对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报批具备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对外援助经营资格的企业,因其经营行为不规范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商务、住建部门依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对无经营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因其非法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商务、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按职责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报应急协调小组。对建筑行业企业或个人,因其违法违规经营引发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情况,由住建部门处理其违法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和个人执业资格,或吊销其资质证书。对经我国驻外使领馆确定在境外有组织、煽动劳务人员采取过激行为的人员,居住地政府应责成公安和商务部门对其进行警示教育,并提醒企业审慎派遣其再度出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境外劳务人员弄虛作假骗取的护照,公安部门要依法宣布作废,并对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

(七)新闻管理。应急协调小组会同新闻部门共同负责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新闻报道有关事宜,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内外有别、遵守纪律的原则。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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