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认真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认真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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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2-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认真解决好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切实解决建设、交通等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行署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强化工程项目管理,有效预防农民工工资的拖欠
(一)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程建设的各项手续,严格履行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投标、施工合同备案、委托监理、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和工程技术档案移交等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单位不得规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禁工程开工后补办行政许可。
(二)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投标行为,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恶意低价中标、挂靠借用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招投标。
(三)强化施工许可管理。建设单位要按照建设程序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的工程不能开工建设。实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凡属我区住建、交通等行业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
(四)严格工程款支付程序,及时向承包单位拨付工程款。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循(中央、省或地)拨付工程款的相关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拨付工程款。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二、加强对总承包单位的管理,落实总承包企业的工资支付责任
(一)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健全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加大对区内外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对进入本地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严格审查,无资质或上一年度信用评价不合格建筑施工企业一律不准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办理入省准入手续,区外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办理跨区备案后,方可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对出让资质、围标串标、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坚决依法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二)严禁建筑施工企业违法分包、出让资质、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总承包企业严禁将所承包的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劳务分包队伍和个人,严禁恶意压价低于本企业成本承包工程。
(三)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企业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建立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包括:农民工名册、工资支付明细表等),并按月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备案登记,作为工程竣工后返还工资保障金的依据。农民工劳动用工管理台帐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分包企业收到的工程款首先用于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不得挤占、挪用。由于监管不力导致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总承包企业的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在开工前将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工程施工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保险费在工程总造价中列支。
(四)加强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考核。要按照住建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建设各方主体进行诚信考核。要采取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形式,加大对建设各方主体的诚信考核。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搞不正当竞争、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缴纳或补缴工资保障金和工伤保险费的单位,住建、交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要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为,在企业进级、招投标、建筑市场准入方面加以严格限制。
三、强化劳动用工管理及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一)劳动用工主体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项目部或个人名义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
(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农民工工资直接清偿责任。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分包工程劳动用工认定为总承包企业用工,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偿还。
(三)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把关,在开工报告、安全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审批和工程验收时,严格审查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情况,确保工资保障金应收尽收,以及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在工程竣工满60日后施工企业持验收报告办理返还工资保障金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工资发放情况进行调查,无拖欠工人工资行为的,予以返还保障金。确有拖欠工资事实的,则暂停办理返还手续,待工资支付完毕后再行返还,必要时可启动工资保障金,并对其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四)住建、交通等部门要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建筑工程进度需要的前提下核发施工许可证,防止拖欠工程款现象的发生。劳务分包企业因自身原因造成拖欠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也可责成总承包企业或者建设单位从剩余工程款中先行支付。
(五)由于工程项目违法发包、非法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纠纷且没有缴纳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住建、交通等相关部门负责牵头予以解决;由于总承包企业监管不力将工程款支付给无资质劳务分包队伍和个人,以及欠薪逃匿等行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已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工程项目,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予以解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
(六)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工程建设程序审查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和减少审批环节,保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的发放,为及时拨付工程款提供依据,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发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企业所报送用工管理台帐与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实地检查有机的结合起来,全面了解和监控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督促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
四、其它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履行有关程序和职责,加强对农民工工作的管理,保证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自此文件发布之日起,如发生新的拖欠将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两节将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交流,密切关注本地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结算支付工程款,并监督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对拒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恶劣影响的建筑施工企业予以清出我区建筑市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缴纳工资保障金、建设工程立项、发放施工许可证等情况要及时通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避免事态扩大,共同维护我区和谐稳定的发展环境。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办公室
201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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