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民政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财政局文号:哈民政发[2011]87号
颁布日期:2011-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民政局、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哈民政发[2011]87号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黑民优〔2011〕141号)文件规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三属”、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结合我市实际,对各区、县(市)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各区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10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64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9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62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86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61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640元、农村每人每月53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人员每人每月为860元。

(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二、各县(市)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一)残疾军人抚恤金按国家新标准执行(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二)烈士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146元即909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6元即553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8元即805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3元即536元;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增加92元即781元,农村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520元。

(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每人每月增加60元,即城镇每人每月580元,农村每人每月46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老军人每人每年增加500元。

(四)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为1906元、红军失散每人每月为860元。

(五)带病退伍军人、参战参核人员生活补标准每人每月增加30元,即每人每月250元。

三、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达到每人每月42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36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28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

四、各区、县(市)要加大资金筹集力度,保证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确保优抚对象生活达到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同时,要将抚恤和生活补助发放标准及相关政策待遇等以宣传单的形式,发到优抚对象手中,增强优抚资金使用透明度,确保优抚对象享有知情权。

五、市民政和财政部门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形式,加大对优抚政策落实和优抚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管力度,确保各项优抚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哈尔滨市民政局

哈尔滨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单位:元/年

残疾等级残疾性质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32990

因公31950

因病30900

二级因战29850

因公28290

因病27230

三级因战26190

因公24620

因病23050

四级因战21470

因公19380

因病17810

五级因战16770

因公14660

因病13620

六级因战13100

因公12400

因病10480

七级因战9960

因公8900

八级因战6290

因公5760

九级因战5230

因公4190

十级因战3670

因公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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