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文号:哈政发〔2011〕7号
颁布日期:2011-04-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实行优待的通知

哈政发〔2011〕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

为解决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暂不含呼兰、阿城2区)属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军人)给予以下优待:

一、生活、医疗补助

(一)对建国前老军人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生活、医疗补助,由建国前老军人所在企业发放。

(二)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关、停、并、转企业的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定期拨付到市总工会专用账户,由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二、政治、生活待遇

(一)向建国前老军人发放《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作为其享受政治和生活待遇的凭证。

(二)建国前老军人凭《哈尔滨市企业退休的建国前老军人荣誉证》可免费进入市属公园,免费使用市属公厕;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公交民营车、轮渡船只;在政府举办的市、区属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住院床费减免20%,辅助检查项目价格减免10%。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建国前老军人专设门诊挂号窗口,给予优先就诊和住院。

三、住房优待

(一)建国前老军人家庭房屋拆迁,在制定补偿方案时,根据调查摸底的实际情况,确定照顾标准。

(二)对取得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补贴资格的建国前老军人家庭,可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取得货币补贴。

(三)已经取得廉租户资格的建国前老军人,可优先解决廉租住房,不需轮候。

四、供热优待

建国前老军人所住房屋在我市建成区(暂不含呼兰、阿城2区)内属集中供热且本人为产权人或承租人,在其应享受面积内的热费,有工作单位的,按个人承担10%、单位承担90%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纳入政府热费补贴范围,按民政定补优抚对象的热费补助标准办理;虽有工作单位但经市、区有关部门认定关、停、破产等企业确实无力为老军人支付热费的,持相关证明可比照无工作单位的执行。

五、帮扶和救助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均要成立帮扶组织,开展对建国前老军人经常性的帮扶解困送温暖活动,重大节日进行走访慰问。

(二)市总工会职工救助中心和各区帮扶中心对生活困难的建国前老军人每年至少提供1次资金或物资救助及医疗救助。

(三)各级工会组织要通过困难帮扶、职业介绍等网络体系为建国前老军人解决生活困难和子女就业问题。

六、其他事宜

(一)按照省政府关于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解决中直、省属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生活困难问题的有关要求,在哈省属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统一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企业退休建国前老军人的优待规定,按每人每月600元标准给予生活、医疗补助;在哈中直企业可参照执行。具体相关事项按省、市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落实。

(二)各县(市)和呼兰区、阿城区要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对建国前老军人的优待政策。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将对建国前老军人的优待政策落到实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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