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意见的通知

哈政办综〔2014〕3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市司法局

(2014年10月10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大力推进平安哈尔滨、法治哈尔滨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形势和任务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也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年来,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强化,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以及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必须看到,随着社会发展,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现,并呈现聚合性、敏感性、关联性、复杂性等新特点。各区县(市)要充分认识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把握当前面临的形势和任务,紧紧抓住做好群众工作这条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认真学习借鉴“枫桥经验”,进一步整合资源、明确目标,调整思路、创新方法,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消化于萌芽状态。

二、着眼长远,积极推进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坚持“健全网络、优化队伍、创新机制、提高实效”的总体工作思路,以《人民调解法》为根本依据,以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为目标,以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为重点,以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组织和各行业、各领域以及社会管理各个方面的立体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为基础,切实增强疑难矛盾纠纷化解能力,努力实现民转刑案件、民事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信访事件不断下降,人民调解成功率、民事诉讼调解率、行政信访案件调解率不断提高,一般性矛盾纠纷不出村(社区)、大的矛盾纠纷不出乡镇(街道)、疑难矛盾纠纷不出区、县(市)的目标,最大限度减少群体性事件和民转刑命案,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设完善立体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按照“哪里有人群,哪里就有人民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格局。建立由各区、县(市)有关部门组成的人民调解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司法局承担本辖区内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部署、政策调研、综合协调、检查指导以及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进一步巩固、完善和规范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覆盖面要达到100%;每个自然屯建立1个联调小组,并明确1名人民调解信息员。重点推进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各企事业单位要在三年内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特殊行业、社团组织、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工程工地、流动人口聚居区、农民工密集地区要探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实现医疗纠纷、交通事故、环境保护等人民调解组织全覆盖。到2015年6月底前,全市建成以区、县(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小组为龙头,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事业单位和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组织网络体系,形成条块结合、相互连接的立体式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三)多渠道选聘人民调解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不断壮大和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促进人民调解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和社会化。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每个乡镇(街道)要选聘不少于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有条件的村(社区)也要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发展、壮大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鼓励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和政法战线退休老同志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加入人民调解员队伍。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严格落实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探索推行以大专院校为平台的多种培训形式。

(四)创新信息网络调解模式。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矛盾纠纷的特点,不断创新人民调解模式,加强人民调解服务网站、政务微博、民情QQ群、微信平台等信息化建设,做到网络调解“贴跟贴”与传统调解“实打实”相结合、网络宣传“屏对屏”与传统宣传“面对面”相结合、网络排查“网联网”与传统排查“人对人”相结合、网络化解“心贴心”与传统化解“事对事”相结合,促进社情民意在网上了解、矛盾纠纷在网上解决、正面能量在网上聚合。

(五)开展“个人品牌调解室”创建活动。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要选聘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公道正派、在人民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较丰富工作经验的人民调解员,组建个人品牌调解室,经各区、县(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后予以命名,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各区、县(市)要加强指导,按照“成熟一个、设立一个”的原则,做好人员选聘、场地选择、设施配备等保障工作,确保调解室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完善机制,努力将矛盾纠纷消除在源头、化解在基层

(一)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和受理、调解、分流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人民调解前,人民调解走在激化前”的工作原则,强化预防意识,准确研判,防止矛盾纠纷的发生和激化。要认真开展矛盾纠纷的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集中排查,积极、主动开展人民调解,努力做到排查一件、化解一件。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经费保障机制建设、矛盾纠纷预防和调处工作情况纳入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和村居整体建设考评范围。对重大、不安定隐患或内部矛盾纠纷化解处置不力的,要按照《哈尔滨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领导责任查究办法(试行)》(哈厅字〔2012〕22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追责。

(三)建立困难救助和抚恤优待工作机制。各区、县(市)要建立人民调解员抚恤、优抚工作制度和社保救助工作制度,对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发生牺牲、致残、致病等的人民调解员,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抚恤和优待。

(四)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设立人民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并将人民调解指导、培训、表彰、宣传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认真落实“以案定补”工作制度,充分调动广大调解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强化职责,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大人民调解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以组织建设为重点,切实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组织的人员、经费等基础性保障,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各区、县(市)政府每半年要专题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各乡镇(街道)政府每季度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

(二)加大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培养和选树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大中型企业、专业行业等多层面的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典型,用典型引路,推动全市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发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单位要加大对人民调解法规政策、典型案例和典型经验的宣传,扩大社会影响,努力营造社会各界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社会资源整合力度。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精简机关,充实基层和一线”的要求,不断充实乡镇(街道)司法所力量,确保配足与人民调解工作相适应的人员队伍。深入开展规范化司法所创建工作,全面加强司法所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业务工作、所务管理、装备保障等方面规范化建设,整合人民调解、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社会各方面资源,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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