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房屋拆除现场扬尘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6-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房屋拆除现场扬尘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黑河市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房屋拆除现场扬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日

黑河市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房屋拆除现场扬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为控制和减少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和房屋拆除中产生的扬尘污染,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施工工地防扬尘措施

第一条施工现场的施工料具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确定的位置放置,水泥、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材料,应在库内、池内存放,并严密遮盖。

第二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围挡,围挡应坚固、稳定、整洁、美观,重要地区和主要路段范围内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面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第三条工地出入口、作业区、生活区等场内主干道应采用砼硬化,道路的强度、厚度、宽度应满足安全通行和卫生保洁的需要。

第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排水网络系统,废水经沉淀后排放,禁止将泥浆、污水、废水等直接排入河道或下水道内。

第五条工地出入口应设置车辆冲洗池,配备高压冲洗设备,冲洗池四周必须设置排水沟和两级沉淀池,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干净后方可出场,并建立车辆冲洗台账。

第六条对施工现场最容易产生尘埃的物料装卸、物料堆放等作业环节,必须采取遮盖、封闭、洒水等扬尘控制措施。

第七条建筑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防止渣土运输过程沿途抛、撒、滴、漏,污染周边环境,零星建筑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暂时不能清运的土方,必须按规定集中堆放,并采取固化、覆盖或绿化等扬尘控制措施。

第八条在建工程外脚手架应按规范进行搭设,脚手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密目式安全网应保持干净、整齐、牢固、无破损,防止和减少施工中的灰尘外逸。

第九条楼层内的建筑垃圾等物料,必须采用相应容器垂直清运或管道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乱倒乱卸。

第十条施工现场使用无组织排放尘埃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时,应采取维护、围挡等防止扬尘措施。

第十一条在对楼层、脚手架、高处平台等进行建筑残渣及废料清理时,应采用洒水降尘措施。

第十二条清扫出的建筑垃圾、渣土,应采用装袋扎口密封清运或用其他密闭容器清运,外脚手架拆除时应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禁止拍抖密目网造成扬尘。

第三章道路施工现场防扬尘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方案中应有明确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道路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1米的硬质密闭围档。

第十五条道路施工工地内应设置相应的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运输车辆应冲洗干净后出场,并保持出入口通道的整洁。

第十六条道路施工中所产生的物料堆,应采取遮盖、封闭、洒水或其他防尘措施。

第十七条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渣土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在施工场地内设置临时性密闭堆放设施进行存放或采取其他有效扬尘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在驶出工地之前,必须采取封闭措施,不得沿路泄漏、遗撒,零星垃圾应实行袋装清运。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应指定专人负责洒水和清扫;道路施工要采取逐段施工的方式进行,对已完工的部分道路应保持整洁。

第二十条道路路面铣刨工程作业时应洒水压尘,尽量缩短起尘操作时间。

第四章房屋拆除现场防尘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地应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及专职看护人,设置夜间作业警示灯光,存在影响和危及临近居民、行人安全隐患的,应设置坚固的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房屋拆除施工时,应设置围挡遮护,先围后拆或边围边拆。

第二十三条房屋拆除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间同时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或稳定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第二十四条拆除房屋时,应对被拆除的房屋进行湿法作业。

第二十五条拆除施工不得擅自占用道路、绿地,阻碍交通,工地内严禁焚烧垃圾和各种废弃物,拆卸下的各种材料应堆放整齐。

第五章施工防扬尘管理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及相关管理部门应鼓励社会对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和房屋拆除现场扬尘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建立群众举报受理机制,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扬尘污染的举报和投诉;在受理举报和投诉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检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二十七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及相关管理部门对违反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和房屋拆除现场扬尘控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责任主体,应责令其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和房屋拆除现场扬尘控制情况及时记入企业信用手册,并与市场准入、评杯评奖、资质晋升、强化评估考核相结合。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各有关单位和各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和房屋拆除现场扬尘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