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9-0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
鸡政办发〔2014〕55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近年来,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极大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突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非工资性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长效机制,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目前,我市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多发,农民工的急切需求和案件的难于处理形成了激烈矛盾,出现了多起到市政府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形势比较严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深刻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是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鸡西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要充分认清各相关部门担负的重大责任,相互协调配合,把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克服困难,坚决完成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二、各负其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一)人社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依法受理并查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同时,做好对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源头性案件的移交工作。对源头性案件的移交,人社部门应按规定核实案情,及时移交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1.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存、管理和使用。根据施工单位以往支付劳动者工资情况,由建设单位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5%向人社部门指定的银行缴纳工资保障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减免或者以房票、设备等相抵。对符合启动工资保障金条件的,要及时启动保障金,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发挥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事前预防、事中保障作用。
2.加强建筑领域劳动用工管理。建立施工现场日常巡查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合同等行为,均视为违法分包,并依法进行处理,促进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规范发展。指导用工单位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实施实名制管理,指导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日清月结,按时足额支付,建立包括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等项内容的工资支付监控制度。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处理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工程款、工程质量、计量计价或者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对人社部门移交的源头性案件,要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1.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建筑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者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2.对因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解决清欠工程款或者解决工程建设争议,将问题解决在施工期间,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公安机关。负责协助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以及恶意讨薪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人社部门移交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要简化程序、快速立案、限期结案。同时要加大对以讨要工资的名义胁迫解决工程款或者合同纠纷等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震慑力度。
(四)财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欠薪应急资金保障制度。负责做好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及应急周转资金的筹集等相关工作。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应急周转金、工资保障金和其他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应建立欠薪应急资金使用和追偿办法,切实增强政府应急保障能力,并使之走上制度化轨道。
(五)信访部门。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案件的协调指挥,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参与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加大信访信息通报力度,提高信访事项预防和处理的时效性。
(六)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好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问题的人民调解工作,为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提供相关法律援助。
(七)工会组织。负责对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八)城乡建设、工信、人民银行等信用管理相关部门。负责建立和完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机制,将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工资支付“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形成欠薪失信受惩,诚实守信受奖的良好信用环境。
(九)政策或者政府性投资项目。如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承担农民工工资保障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
三、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高效运转
(一)市政府成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社、城乡建设的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人社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城市执法局、公安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做好组织协调、政策指导、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处理等相关工作。对一般欠薪案件,由有关成员单位或者责任单位负责处理;复杂和重大欠薪案件,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召开联席会议,了解情况,分析原因,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方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案件进一步扩展和激化,根据不同案件、案情,分别采用行政或者法律手段进行处理。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组织机构,指导当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具体工作。
(二)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严格实行行政问责。人社局、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局、城市执法局、公安局等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层层分解落实目标任务。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组织不到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对农民工用工较多的行业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拖欠时间长、案情复杂、欠薪额度大又无法及时得到解决的,要立即停工整顿,防止欠薪案件升级和事态扩大。
鸡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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