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5〕21号
颁布日期:2015-09-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佳木斯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5—2020年)》已经市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佳木斯市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2015—2020年)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黑龙江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编制本规划。

一、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现状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动物防疫工作机制不断健全,工作制度不断完善,兽医机构队伍建设不断加强,动物防疫条件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动物疫情保持稳定。但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一)动物疫病防治取得明显成效。坚持动物防疫工作地方政府负总责,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状,落实“双轨责任制”,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列为政府考核内容和表彰奖励项目,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动物防疫工作运行格局。逐步建立了强制免疫、监测预警、检疫监管、疫病净化、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实施以预防为主的综合性防控措施,形成了较为严密的动物防疫工作制度体系。构建了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的兽医工作体系,基本建立了市、县、乡、村四级动物疫病防控网络。加强了市、县兽医实验室、乡镇畜牧兽医站、村级兽医服务室等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了强制免疫疫苗补助、强制扑杀补贴、基层防疫工作补贴等政策,增强了动物防疫监督管理能力和服务功能。多年来,保持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情稳定,消灭了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有效遏制了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的流行和暴发,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动物疫病防治形势更加严峻。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动物、动物产品国际国内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动物疫病的传播和流行无国境、省界,动物疫病种类多、传播途径广、流行速度快,病原变异几率加大,疫病流行趋势复杂,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风险增加。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家禽业危害巨大,可以感染人,对人民群众健康构成严重威胁。口蹄疫流行情况复杂,防范难度大。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等我市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是严重危害畜牧业发展的重点动物疫病。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出现反弹。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风险持续存在,防范难度较大。

(三)动物疫病防治体系亟待加强。个别县(市)区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没有、完全到位,尚未建立起统一高效的现代兽医管理体制,有的基层动物防疫队伍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没有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市场准入、无害化处理等法制保障不健全。边境地区防范外来动物疫病的能力较弱。落实好《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加快建设绿色食品大市和农业强市进程,必须通过着力推进实施我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系统性解决动物疫病防治诸多薄弱环节,切实提升动物疫病防控的整体能力。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方针,深入落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总要求,以促进动物疫病科学防治为主题,以转变兽医事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为重点,维护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实施分病种、分区域、分阶段的动物疫病防治策略,全面提升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化服务水平,采取法治、行政、经济和技术等综合措施,完善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有计划地控制、净化和消灭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负总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分工明确、合力推进的防治机制。

2.立足市情,适度超前。根据我省和我市情况,准确把握我市动物防疫工作发展趋势,科学判断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合理设定防治目标,开展科学防治。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我市不同区域特点,按照动物种类、养殖模式、饲养用途和疫病危害程度,分病种、分区域、分畜禽实行分类指导、区别管理。

4.突出重点,统筹推进。整合利用动物疫病防治资源,根据国家和省优先防治病种,明确各级事权,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环节、重点措施,加强示范推广,统筹推进动物防疫各项工作。

三、优先防治病种和区域布局

(一)优先防治病种。根据《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3-2020年)》要求,结合动物疫病现状和危害程度,确定我市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病种和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病种(见表1),并适时调整。对水生动物疫病,根据疫病流行状况和所造成的危害,适时列入。防止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复发。

表1优先防治和重点防范的动物疫病

市内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14种)

一类动物疫病(5种):口蹄疫(A型、亚洲I型、O型)、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鸡新城疫。

二类动物疫病(9种):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经典猪蓝耳病)、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狂犬病。

重点防范的

外来动物疫病

(10种)

一类动物疫病(9种):非洲猪瘟、牛海绵状脑病、牛传染性胸膜肺炎、H7亚型禽流感、绵羊痒病、小反刍兽疫、口蹄疫(C型、SAT1型、SAT2型、SAT3型)、猪水泡病、蓝舌病。

未纳入分类病种名录的动物疫病(1种):水泡性口炎。

防止复发的

动物疫病

(2种)

二类动物疫病(2种):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

(二)区域布局。按照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的原则,建设佳木斯市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对我市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和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划分防治区域,制定防治计划。

对以奶牛产业为重点的汤原县、郊区和富锦市,以肉牛和绵山羊产业为重点的桦南和富锦市,加强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

对以生猪为重点的郊区、桦南县和桦川县,加强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生猪疫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猪场疫病净化。

对以肉蛋鸡为重点的桦南县、郊区和市城区,加强鸡新城疫等禽病防治,优先实施种禽场疫病净化。

同江市加强边境动物疫病防范,优先防范非洲猪瘟。

在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市的同时,以具备良好防疫条件、生产加工为一体的大型饲养、屠宰加工企业为依托,推进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四、防治目标

(一)总体目标。形成推动全市现代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动物防疫机构队伍和基础设施更加完善,财政保障机制更加稳定,动物防疫管理能力和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优先防治的动物疫病达到本规划确定的标准,重点防范的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全市实现牲畜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申请通过省验收无规定动物疫病市。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控制在5%、6%、3%、3%以下,动物病死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二)阶段性目标。对不同病种和区域实施阶段性防治目标(见表2、表3、表4)。

表2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目标

病种

到2015年

到2018年

到2020年

A型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全市达到非免疫无疫标准。

保持非免疫无疫标准,申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验收。

亚洲I型

O型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保持免疫无疫标准,申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验收。

高致病性

禽流感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免疫无疫标准。

高致病性

猪蓝耳病

同江、富锦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保持控制标准。

猪瘟

同江达到净化标准。

扩大净化标准区域。

进一步扩大净化标准区域。

鸡新城疫

同江、富锦、汤原达到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保持控制标准。

表3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目标

病种

到2015年

到2018年

到2020年

布鲁氏菌病

同江市达到净化标准。其他县(市)达到控制标准。

佳木斯市郊区、桦南县、桦川县、富锦市达到净化标准。其他县(市)保持控制标准。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奶牛结核病

佳木斯城区,佳木斯郊区、桦南县、桦川县、富锦市、同江市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全市达到净化标准。

狂犬病

全市达到控制标准

保持控制标准

保持控制标准

表4种畜禽重点疫病净化目标

病种

到2015年

到2018年

到2020年

鸡新城疫、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

祖代以上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所有种鸡场达到净化标准。

保持净化标准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圆环病毒病

原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所有种猪场达到净化标准。

保持净化标准

五、防治策略

(一)重大动物疫病和重点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畜牧业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严重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根据动物疫病流行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按照国家规定调整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

(二)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树立国家边境动物防疫安全理念,强化对境外、省外流行的重点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及管理,全面加强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完善边境动物防疫安全屏障。健全边境动物疫病疫情监测、巡查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完善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检疫准入、境外预检、可追溯管理等制度。

(三)畜牧业健康生产策略。不断完善现代畜牧产业体系,推行畜禽良种化,引导扶持标准化规模养殖,逐步降低畜禽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畜禽跨区流通。完善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监管制度。实施种畜禽场疫病净化,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时限,推动生物安全隔离区、无特定病原场(群)评估认证,从源头切断动物疫病传播途径,降低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加强畜禽养殖技术服务,推进科学饲养,封闭管理,统一防疫,严格消毒,定期监测,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四)依法治疫策略。完善动物防疫法规制度体系,创新动物卫生监管模式,建立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制,强化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实施动物产品安全风险控制。加强宣传教育,规范畜牧兽医行业行为,提高相关人员法制观念,增强自觉履行动物防疫法定义务的意识,营造群防群控的社会氛围。

六、重点任务

(一)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政策和疫苗管理制度,明确免疫责任主体,保证免疫质量。逐步建立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退出机制。缜密开展病原学监测与跟踪调查,掌握病原(血清型)分布和流行动态,为动物疫情预警、防疫决策及新型疫苗研发与应用提供科学依据。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严格执行强制扑杀和补贴政策。完善区域化管理制度,积极推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对布鲁氏菌病,区别畜种实施免疫、监测、扑杀为主的防治措施。对奶牛结核病,实施检疫、扑杀阳性奶牛的净化措施,实行奶牛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和引进审批隔离检疫制度。对狂犬病,完善犬只登记管理,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提高防护意识,建立健全畜牧兽医从业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制度,降低感染风险。完善扑杀补贴政策。

(三)巩固消灭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的成果。坚持开展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持续监测,对竞技娱乐用马以及高风险区域的马属动物开展重点监测,严格实施阳性马属动物扑杀措施。按照全国“一盘棋”的要求,做好2015年全国消灭马鼻疽、2020年全国消灭马传染性贫血的申报和国际无疫认证工作。

(四)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支持和指导种畜禽养殖企业开展疫病净化。监督企业种畜禽达到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开展无疫企业认证工作,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制度、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制度,强化入境检疫和边境监管措施,提高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能力。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的检测研究与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加强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监测,摸清边境野猪越境活动路线,掌握非洲猪瘟传播媒介分布和传播途径,开展疫情传入风险评估。加强对野猪驯养、繁殖的监测和管理。做好非洲猪瘟传入的各项应急准备,制定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健全技术和物资储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提高畜禽标准化生产水平。大力扶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科学划定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建立健全畜禽养殖标准化体系,加强关键技术培训与指导,加快相关标准的推广应用步伐。继续发挥龙头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和示范带动能力,扶持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突出抓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总结推广养殖废弃物污染综合防治和资源化利用的有效模式。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的要求,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不断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为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供基础支撑。

七、能力建设

(一)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充分整合我市兽医实验室资源,进一步加强市和各县(市、区)兽医实验室及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实验室建设,实验室面积、仪器设备、生物安全等级、人员配备和工作能力等达到国家规定考核标准,取得实验室资质认证。2015年完成佳木斯区域性兽医实验室建设工作。加强疫情观察报告体系建设,建立乡村兽医、养殖场兽医及动物诊疗机构兽医动物疫病巡诊报告制度。加强县级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及巡查体系建设,设立边境巡检站点,配备必要工具设备,保证监视监测工作有效运行。

(二)提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能力。不断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模式,实行在政府统一领导,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下,以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乡镇兽医机构为技术依托,以养殖企业和养殖户为责任主体,组建由村级防疫员、乡村兽医、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构成的专业化队伍,具体实施强制免疫。加强疫苗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疫苗储存、发放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市、县、乡、村四级冷链系统建设,并建立布局合理、方便服务的疫苗供应、经营网点。采取科学合理的疫苗政府招标采购方式,确保疫苗质量和及时供应。完善畜禽强制免疫应激反应补贴政策。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村级防疫员工作补贴政策,对畜牧兽医从业人员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和医疗保健措施。

(三)提升突发疫情应急管理能力。加强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健全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各级政府应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增配人员物资快速运送和大型消毒设备,配齐备足并及时更新储备物资,保障动物疫情应急的需要。各个市、县(市、区)防疫部门都应设立1处应急储备库,并保证必须的物质储备,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落实动物疫情应急资金,强化应急演练。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政策。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保障范围。

(四)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基础设施。实施官方兽医制度,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素质。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进展及动物、动物产品流通情况,合理设置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对邮政、配货、快运等物流环节的监管,制定和执行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制度。建设完善的乡村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全面推行检疫网络出证工作,强化检疫、兽药监管手段,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有效监管和追踪溯源。

加强检疫申报点、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完善养殖环节病死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辐射全市的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系统。建设1个日处理能力15吨以上的区域性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5个日处理能力5吨以上的小型动物无害化处理场,建设300个农村动物尸体集中掩埋场(井)。规模饲养场及屠宰加工企业自建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施,政府给予必要的资金或政策支持。兽医实验室、动物诊疗机构等产生的实验、医疗垃圾,交由当地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处理。

(五)提升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能力。加强动物疫病防治信息化建设,提高疫情监测预警、疫情应急指挥管理、兽医公共卫生管理、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兽用生物制品监管以及兽医队伍管理和执业兽医考试等信息采集、传输、汇总、分析和评估能力。加强市、县两级兽医基础信息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应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动物防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水平。依托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重点人畜共患病、外来动物疫病疫情预警预报系统。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指定通道)、动物隔离场、养殖场(小区)、屠宰场、加工厂、牲畜交易市场、无害化处理场视频监控系统。加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加强市级应急指挥系统建设,完善接警平台、应急指挥平台、视频会议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配备应急指挥车。

(六)提升投入品安全监管能力。建立健全兽药、饲料监督执法体系,加大监督执法工作经费投入,改善各级监督执法条件,提高工作效能。提高行政审批、执法监督、兽药检测和残留监控技术支撑能力。创新兽药监督抽检工作机制,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健全覆盖全市畜产品生产主产区、重点产品及其生产全过程和消费重点区域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系统。大力发展无公害绿色畜产品认证。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强化市级畜产品检测队伍建设,健全和完善县级畜产品质量安全质检机构。

(七)提升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能力。构建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着力推广富锦市村级防疫员社会化服务改革经验。依法强化从业人员的动物防疫责任主体地位。加强兽医协会、养殖协会建设,完善政府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合作机制,增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社会力量投入,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有效运行。加强兽医机构和兽医人员提供社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积极引导、鼓励和支持动物诊疗机构多元化发展,探索完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模式,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八、技术措施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和牲畜口蹄疫。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实施强制免疫,根据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评估结果,可视情况逐步退出强制免疫或恢复免疫;开展免疫监测和病原学监测,评价免疫效果并适时补免,对检测出的阳性畜禽进行扑杀;发生疫情时,按照防治技术规范处置。

(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实施强制免疫,对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猪伪狂犬病、猪圆环病毒病、猪细小病毒病实施计划免疫;开展疫病监测,及时作出预警预报;指导种猪场开展疫病检疫净化,淘杀阳性猪,逐步净化猪群;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疫病净化达标企业信息。

(三)鸡新城疫、禽沙门氏菌病、禽白血病。对鸡新城疫实施计划免疫;种鸡场引进种鸡及种卵必须来自清净场,到场后必须隔离检疫;指导种鸡场开展疫病检疫净化,淘杀阳性禽,逐步降低污染率;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疫病净化达标企业信息。

(四)布鲁氏菌病、奶牛结核病、狂犬病。对布鲁氏菌病流行地区和受威胁区连续3年对羊实施免疫,种公羊、牛禁止免疫。羊免疫前按5%的比例进行抽检,检出阳性的全群检疫,淘杀阳性羊后实施免疫;连续免疫3年后停止免疫,停免1年后对县(市、区)进行控制和稳定控制标准达标考核。达到稳定控制标准的县(市、区),可以申请不再免疫。非免疫和停止免疫区域的羊按2%比例实施布鲁氏菌病抽检,检出阳性的对同群羊全部检疫。对牛实施布鲁氏菌病检疫净化,种公畜、奶牛每年实施2次布鲁氏菌病检疫;肉牛按5%比例实施布鲁氏菌病检疫,检出阳性的对同群牛全部检疫。对奶牛每年实施2次结核病检疫,扑杀阳性牛。养殖场(小区)负责本场(区)布鲁氏菌病和结核病检疫,定期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饲养的牛羊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检疫。检出的阳性牛羊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奶牛实行健康管理制度,按照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立奶牛健康档案。免疫羊不得向非免疫区域调运,非免疫牛羊经检疫合格后允许调运。由外省引入我市的乳用、种用牛羊及其胚胎、精液必须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外购牛羊鹿必须经指定通道进入我省,在指定隔离场所进行隔离检疫,经隔离检疫合格的方可运抵养殖场。对犬实施狂犬病计划免疫,扑杀发病犬。

(五)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对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开展监测,对阳性马属动物进行扑杀。配合国家做好国际无疫认证工作。

(六)非洲猪瘟、牛海绵体脑病等外来动物疫病。对地处边境的同江市要开展养殖情况普查,掌握猪的养殖密度和分布情况,定期开展非洲猪瘟边境巡查,了解猪群免疫、健康状况及疫病情况;开展集中监测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重点对改良野猪和边境线附近的家猪进行采样监测。普查、流调、监测发现疑似病例立即报告,并采样送检,做到“早发现、快报告、速诊断、严处置”。提倡距边境沿线3公里以内限制饲养生猪,距边境3-5公里范围内猪实行全封闭饲养,督促边界村屯设置隔离网、边境地区饲养场建立围墙、养殖户加装围栏等物理隔离措施,尽量避免野猪与家猪的接触,降低感染机率。林业部门要摸清越境野猪移动路线,对按计划扑杀的野猪采样监测。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对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容器的检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加强对境外非洲猪瘟疫情发展控制情况的信息收集。

九、保障措施

(一)法制保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动物流通检疫监管、强制隔离与扑杀等相关制度。根据畜牧业生产现状,客观评价动物卫生状况,及时制定调整动物疫病控制计划、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保障本规划依法、科学、有序实施。

(二)体制保障。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黑政发〔2006〕14号)的要求,尽快健全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建立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体的新型兽医制度。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队伍,着力强化乡镇畜牧兽医服务机构队伍建设,人员、经费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作为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不断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乡村从事基层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开展乡村兽医登记,优先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中选用村级防疫员,实行全员培训上岗。加强企业从业兽医管理,落实防疫责任。支持畜牧兽医行业协会建设,发挥其在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及其他从业兽医培训机制,进一步强化技术培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和专业技能。建立起内检与外检、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防疫、养殖动物与野生动物防疫协调统一的管理体制。

(三)科技保障。通过省级科研计划(专项)等对动物防疫相关领域技术研究进行支持,加强兽医、卫生、林业等领域机构及专家交流协作,构建跨学科合作平台。培养兽医行业科技领军人才、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以及兽医实用技术推广骨干人才。

(四)条件保障。县级以上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保障动物防疫公益性事业经费支出。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资金以各级政府投入为主,利用金融信贷、社会融资等多方投资,建立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保证实现规划目标及维持无规定动物疫病运行的需要。各级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动物疫病防控所需;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制定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补助政策,提高补助标准;合理制定动物扑杀补助标准,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过程中扑杀动物及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给予补贴。

十、组织实施

(一)落实动物防疫责任制。市政府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分年度、分阶段对各地开展检查评估。表彰奖励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动物疫病防治建设的规划、资金筹措和使用监管、物资调配、队伍建设等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和实施本地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细化方案。要逐级落实责任,制订工作计划,确保规划实施的进度和质量。

(二)明确各部门职责。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本规划的落实。畜牧兽医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本规划实施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实施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需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本规划的经费投入,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保障建设经费专款专用。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境运输工具、集装箱、航空器的防疫消毒,对入境人员携带物、邮寄物进行查验,对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进行检疫。法制部门负责组织审查、修改动物防疫方面有关规范性文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人畜共患病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根据本规划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核定编制。人社部门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对在动物防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工商部门负责打击流通环节违法经营行为,关闭疫区内的相关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和交易场所。交通运输、铁路、航空部门负责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建设和设立各类标牌标志,优先安排运输紧急调用防疫物资,为监督机构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商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科技部门负责优先安排动物防疫技术研究及技术合成研究,引进推广先进的动物疫病防治技术和成果。质监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动物防疫技术地方标准。民政部门负责农村疫区受灾群众的救济工作,保证基本生活,统一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社会捐助工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划的实施和各部门履职履责情况。公安部门负责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等工作。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宣传报导,做好舆论导向工作。军队、武警部队和司法部门要做好自养动物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三)加强培训宣传。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培训计划,开展多层次、多方面的培训,采取层层培训的办法,不断提高各级兽医人员的综合素质。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依法行政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道德、政策、管理和技术服务水平。教育群众自觉履行动物防疫法定义务,形成全社会积极参与的好局面。

(四)组织检查验收。要建立健全督导机制,做好规划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市政府将对各地规划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主要内容是本地细化方案的制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度、经费落实、技术措施落实和机构队伍建设等情况。2015年、2018年检查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2020年全面考核验收防治目标完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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