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医保统筹金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医保统筹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佳发〔2008〕8号文件精神,提高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整体保障作用,使广大离休干部享受优质、高效医疗服务,经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提高市直离休干部医保统筹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加额度及使用办法

2011年,离休干部医保统筹金在2010年额度基础上每人增加1400元,拨付定点医院;2012年起,离休干部医保统筹金在2010年额度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3000元,其中,2400元拨付定点医院,600元用于离休干部自购药品,由市医保局负责拨付到离休干部医保卡中。离休干部持卡可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购买药品,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二、实施范围

市直各单位离休干部。各区、驻佳中省直单位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自筹解决。

三、有关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离休干部医保统筹金标准提高工作,确保好事办好。定点医院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为离休干部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确保提高的医疗待遇惠及每位离休干部。广大离休干部要遵守定点医院各项管理制度,配合定点医院开展工作,共同营造和谐、融洽就医环境。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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