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驻佳部队随军失业家属失业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佳政办发〔2010〕18号
颁布日期:2010-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驻佳部队随军失业家属失业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驻佳部队随军失业家属失业金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驻佳部队随军失业家属失业金发放实施方案

为促进国防建设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妥善解决驻佳部队随军失业家属安置就业难的状况,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部队干部安心服役,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尚未就业的驻佳部队随军家属发放失业金,特制定本方案。

一、发放对象

驻在我市市区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落户我市的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配偶失业未就业的。

二、发放条件

申领失业金的军队随军家属必须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

(一)已随军并办理佳木斯市常住户口;

(二)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三)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

(四)目前在部队中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三、发放标准

每人每月发放失业金205元。

四、实施部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双拥办和军分区政治部负责随军家属失业金发放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

五、发放程序

(一)申请发放失业金的随军家属填写《随军家属失业金申领申请表》,向所在部队的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提出领取失业金的申请。

(二)部队接到随军家属领取失业金的申请,应认真审查,填写《驻佳部队随军家属申请失业登记表》,经师级单位政治部批准后,报市双拥办审核。报送名单时必须提供申请者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批准随军材料、部队发放补贴证明(或部队统一提供加盖财务章的财务发放补贴明细表复印件)等资料。市双拥办审核确认后,将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确认后,将符合发放条件的发放名单转至市失业保险管理局。

依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名单,市失业保险管理局实行社会化发放。

失业金按季度审批并发放。

六、取消发放失业金的情况

随军未就业的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发失业金:

(一)已实现就业的;

(二)有固定收入的;

(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配偶退出现役的;

(五)随军家属户口迁往外市的;

(六)部队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

七、其他

对驻佳部队随军失业家属实行发放失业金制度,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驻佳部队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关心、关注和关爱,是切实帮助部队解难题、办实事,用实际行动拥军的具体体现。

失业金是专项资金,必须保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市财政局、市双拥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军分区政治部要定期组织核查,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随军家属手中。对于虚报冒领、克扣或挪用失业金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驻在我市所辖县(市)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经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落户到我市所辖县(市)的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配偶失业未就业的,由各县(市)参照本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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