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牡政办发〔2009〕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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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民工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意见》(黑政发〔2006〕51号)和《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黑政发〔2006〕7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本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联合工商、建设等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封存或扣押其财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工商、发改、建设等部门应当将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建筑、施工企业立项、招投标等信息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现共享,以实现对企业特别是劳务公司招用农民工、发放工资等情况适时监管。
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不得为其出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发改和建设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省市建筑企业进入我市建筑市场须进行资质审验,并将审验结果通报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各级公安机关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案件要及时妥善处理;对于恶意欠薪逃匿、故意伤害强迫农民工劳动、非法拘禁农民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专案侦查,依法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牡新闻传媒集团)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建筑领域要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
(三)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并存入指定银行。建设行政部门应按《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严格把关,切实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未缴纳(含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或启动支付工资保障金后未补齐的单位,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或补齐;逾期不缴纳或不补齐的,建设行政部门对其在建工程予以停工、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单位及其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或补齐。(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规拖欠或者恶意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以及违规挂靠、违规发包、签订虚假合同不及时足额交纳或补缴工资保障金的单位,建设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记入信用档案,降低违法企业的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牡新闻传媒集团)
(五)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建立工资明细台帐,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严格督促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建立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制度。招用农民工的建筑工地,要公示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明确写明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人签字领取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公开告示。(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二、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保障管理
(一)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招用农民工的单位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监督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及试用期的规定,不得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不得滥用试用期,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用工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等问题。在企业报税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年检,并出具《劳动保障年检手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检查和督促本行业各类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设局、市地税局)
(二)依法加强农民工职业安全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能力。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必须要经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持证上岗。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发生重大职业安全事故,除惩处直接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外,还要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和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建设局)
(三)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积极开展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的专项检查活动。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要从严惩处。(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共青团、市妇联)
(四)加强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市政府要增加资金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列出专项财政资金,对建筑领域农民工及餐饮服务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培训。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切实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各用人单位要认真组织落实农民工培训责任。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财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建设局)
三、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一)依法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重点推进建筑领域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
(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统筹地区要采取建立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逐步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农民工的养老保险,要适应流动性大的特点,接续、兼顾、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地域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
四、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一)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部门要适当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大审判和执行工作力度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黑高法办〔2004〕149号)要求,各级法院应当为农民工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捷和畅通的渠道。对农民工索要劳动报酬和人身伤害赔偿金的案件,一律不预收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执行案件受理费待结案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减免。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要及时与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沟通,指导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鼓励和支持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接受农民工委托,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保障农民工在现居住地享受相应的计划生育待遇。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流动人员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做好对农民工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免费为农民工提供避孕药具。(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
五、健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都要制定明确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根据国务院要求,市政府建立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行其责,督促监察对农民工的各项政策的落实。建立统筹协调联席机制。
(三)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各级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外出务工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权益。
(四)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按比例给农民工分配代表名额,保障农民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权利。(责任单位:市总工会)
(五)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统计工作的基础建设,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明确专人负责,科学制定统计指标体系,全面、及时、准确地完成统计工作,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责任单位:市统计局)
(六)发挥工会等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要依法保障农民工参加工会的权利。各级工会要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卫生为重点,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律法规法定的义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共青团市委)
(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要强化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积极推行网格化监察方式、对各类用人单位存在的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随意裁员以及就业性别歧视等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查处。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依法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劳动报酬的投诉时,投诉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投诉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合法有效的证据材料认定事实,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各级人民法院)
(八)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各级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农民工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增强农民工的法制观念,提升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组织农民工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以及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的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工的思想道德素质;组织农民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市妇联、共青团市委)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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