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牡政办发〔2010〕12号
颁布日期:2010-02-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要把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紧密结合,同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加强经费管理紧密结合。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牡丹江市人事局牡丹江市财政局牡丹江市教育局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

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各市直和县(市)、区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

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

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在核定这类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时,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同意后,可适当提高绩效工资总额的1%-3%。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

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各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

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

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各县(市)、区人事、财政

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

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提租补贴、供热采暖货币化改革补贴、物业管理货币化改革补贴、班车货币改革补贴、公务用车改革性补助和公费医疗改革补助),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归并,不再分设,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管理,暂按人均不低于月50元标准核定,经费由财政部门拨付。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暂与义务教育教师一并实施绩效工资,待国家和省对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政策出台后,再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标准参照当地离退休公务员的生活补助水平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原则,所需资金以地方筹措为主。县级财政要在中央财力支持和省级统筹基础上,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经费落实到位。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帐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实施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与全省机关第二步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同步进行。

(二)各职能部门要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人事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财政部门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资金足额到位;教育部门制定绩效考核办法,指导和监督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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