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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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23日
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审批改革总体要求,进一步提升行政审批效能,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强化建筑市场监管,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心城区(龙沙、建华、铁锋)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其他区(富拉尔基、昂昂溪、梅里斯、碾子山)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工程竣工验收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表》中签署意见,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按规定时限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在基本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织进行工程竣工综合验收的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会同市规划、消防、环保、人防、质监等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查,形成综合意见后进行验收(含建筑节能、分户验收和供热燃气分项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是否同意使用的文件,并在市住建局组织的再次踏查表上签署《工程竣工综合验收意见表》。
第五条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和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发放《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未经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条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23日下发的《齐齐哈尔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备案管理办法》(齐政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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