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齐政发〔20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齐齐哈尔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1月15日
齐齐哈尔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暂行办法
为规范我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电力、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二条本办法中用工单位,是指建设领域直接招用农民工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分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农民工,是指本人户口为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用工单位招用农民工以外的城镇就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本办法执行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领域用工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信访和工会组织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公安、信访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总工会组成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协调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协调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调查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和备案制度,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和业绩考核制度,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所辖建设项目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
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辖用工单位及所属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款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依法对因拖欠工程款而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和用工单位进行处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
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预防、排查、制止农民工采用非法方式和过激手段要求支付工资的行为,并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处理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查处恶意欠薪、以讨薪为由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
信访部门负责做好农民工工资信访投诉接待工作,并及时会同相关部门协调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信访事件。
市、区(县)总工会负责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指导和帮助农民工加入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应当发挥职能,代表农民工或依法组织农民工代表与用工单位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监督用工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用工单位按照“谁承包、谁负责”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并承担完全连带责任;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建筑活动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严禁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自然人。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资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工程建设领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比例应视情况按照工程建设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确定,一般按照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确定。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劳动报酬的条款,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金额)、支付项目、支付形式和支付时间等内容。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要建立进出场登记制度、考勤统计制度和工作量审签制度。用工单位要加强出勤记录并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对已完成工作量的确认和审签工作。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应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工种、进场时间、离场时间等。农民工花名册一式两份,用工单位一份,发包单位审核保留一份。
用工单位要按月记载当月用工变动情况,包括当月离职农民工人数、新进农民工人数、月末农民工人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采取实地检查或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方式加强对建设项目建立农民工花名册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应编制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书面记录工资支付情况。工资支付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姓名、身份证号码、支付月份、工种、单价、工程量、应付金额、实付金额、本人签字等。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领取的,应当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领取。工资表由发包单位审核并留存备查。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应当保存二年。
第十五条建立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季报制度,用工单位要按照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季度统计表确定的统计项目及时统计并报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倡企业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第十六条项目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运用工程进度款拨付方式的,发包单位要掌控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确保农民工工资月结月清,若上月农民工工资未按合同约定付清,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将当月应付工程进度款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
对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两个月以上,影响建筑企业发放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解决后再复工。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可根据用工单位委托或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下,依据用工单位提供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或由发包单位现场监督用工单位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农民工本人。
第十八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额度内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部分抵扣工程款。
第十九条违法将工程施工项目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或者未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而是支付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先由依法确定的责任单位承担支付工资责任;责任单位无力支付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而逾期不支付的,应当由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者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责任单位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支付工资。
建设单位违约拖欠工程款的,工程施工承包单位可以依法主张权利,但不得以未取得工程款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设立工资监督员,施工企业、分包企业应分别设立工资管理员,在项目报建时报当地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工资监督员和工资管理员及其联系方式应予以公示。
施工企业的工资管理员职责是:负责农民工造册、劳动合同订立及履行、农民工进出场登记、农民工考勤及工资审核等方面的管理,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工工资纠纷,按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送农民工管理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工资监督员职责是:负责督促施工企业或分包企业的工资管理员做好农民工管理工作并监督农民工工资发放。
第二十一条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按程序动用工资保障金的,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应督促被扣划工资保障金的单位及时补齐工资保障金,逾期未补齐保障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建工程予以停工,竣工工程不予验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单位及其经营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缴纳或补齐。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申请退还保障金提交退款申请时,须向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监管部门同时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册或其它能证明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充分证据或提供有效担保的相关手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到项目所在地张贴无欠薪通告,在通告后的5日内予以核查确认,如没有接到欠薪投诉,方可退还保障金。若退还保障金后,仍有投诉,又未及时处理的单位,将按清欠“不良行为”单位处理。
第二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建设领域诚信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计入劳动用工诚信档案。建立建设领域行业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出现以下情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收缴比例按高限进行核定。并将不良行为记录通过龙江诚信网、齐齐哈尔诚信办与建设、工商、金融等监管部门共享。
(一)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拖欠工程款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二)施工企业、分包企业拖欠分包款或者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
(三)用工单位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启动工资保障金的。
第二十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存在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的用工单位,应当记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公示,并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暂停其参与工程投标和承接工程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施工资质。对经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企业引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应部门应及时向省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汇报,并提出取消资质等建议。
第二十五条农民工发现用人单位有拖欠或克扣工资行为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二)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用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一)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的;
(三)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日常巡查、群众举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等方式,加强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动态监控,对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或不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拒不按要求建立农民工花名册、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及伪造相关资料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负责人或者自然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拖欠劳动者报酬的;
(二)以讨薪为由进行欺诈的;
(三)恶意组织无关人员制造恶性群体事件的;
(四)干扰农民工依法申诉、追讨工资的;
(五)拒绝、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法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及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其他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齐齐哈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农民工维权告示牌.doc
http://www.qqhr.gov.cn/allFiles/newsFile/attach/2013/02/01/20130201154829600.doc
2.农民工花名册.doc
http://www.qqhr.gov.cn/allFiles/newsFile/attach/2013/02/01/20130201154846391.doc
3.农民工工资表.doc
http://www.qqhr.gov.cn/allFiles/newsFile/attach/2013/02/01/20130201154900332.doc
4.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情况汇总表.doc
http://www.qqhr.gov.cn/allFiles/newsFile/attach/2013/02/01/2013020115491320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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