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开展就业创业脱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双政办发〔2015〕67号
颁布日期:2015-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双政办发〔2015〕67号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双鸭山市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开展就业创业脱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双鸭山市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开展就业创业脱贫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双鸭山市组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开展就业创业脱贫工作实施方案

为帮助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能够早日摆脱贫困,实现就业创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和《中共双鸭山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委十届四十一次常委(扩大)会议重点工作督查要点〉的通知》精神,制订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执政为民、服务百姓为宗旨,以探索创新服务管理新机制、新途径、新方法为着力点,帮助弱势群体解决实际困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工作目标

按照“保障基本生活,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以推进贫困群众就业脱贫、提高生存质量为目标,通过“送信息、送技能、送岗位、送政策、送服务”,变消极救助为积极扶持,提高低保人员自身素质和就业技能,促进具有劳动能力贫困群体就业、创业,脱贫致富。

三、工作重点

各县(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就业救助事务所、村(屯)、社区就业救助协管站工作人员要深入到户,对辖区低保户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并具有劳动能力人员进行登记备案。掌握本辖区有就业条件低保对象基本资料,包括年龄、性别、学历、技能、求职意愿、培训意向、家庭经济状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可以享受何种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以县(区)为单位建立档案和网络数据库,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信息通。

结合国家关于就业和救助的相关政策及我市工作实际,对有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给予以下服务及优惠政策:

(一)免费提供培训服务。各县(区)要以市场、企业需求为导向,为低保人员免费提供技能培训,定期开设培训班,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及系列教育活动,促进就业观念的转变,增强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低保对象自身情况,紧紧围绕市场需求,设置技能培训内容(如种植、养殖、家政、保洁等)。低保对象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免费参加就业部门举办的就业技能培训。

(二)免费提供信息。各县(区)民政部门和就业部门要广泛收集适合低保对象的就业信息,建立就业信息数据库,并及时进行更新,在方便低保对象阅览的地点及时发布。社区要根据所掌握低保对象的个人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送信息上门等促就业活动。

(三)享受国家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5〕21号)精神,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免费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落实国家优惠政策。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落实税费减免政策。

(四)给予救助保障政策。低保对象就业或创业的,可在民政部门一次性领取6个月的低保就业扶持金,或就业后家庭月人均实际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继续享受6个月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低保对象可根据自身情况任选其中一种扶持方式。

(五)组织公益性劳动。各区要依托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按低保人员的家庭情况、身体状况和劳动能力,精心组织、分类排队,充分调动低保人员的积极性,在各街道办事处分别组建城区绿化队、社区保洁队、道路养护队、治安巡逻队和社区服务队等5个大队,每个社区分别组建5个中队,组织有劳动能力已保对象参加治安巡逻、环境卫生整治、小区绿化、照顾孤寡老人等活动,规定凡无正当理由3次不参加公益性劳动或经职业介绍部门3次介绍就业岗位拒绝就业的,经核实后取消享受低保的资格,培养其自食其力劳动和回报社会的观念。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各县(区)要按照市编办《关于各区街道办事处组织劳动保障和社会救助服务站的通知》(双编办〔2003〕51号)要求,建立健全街道就业救助事务所和社区就业救助协管站,按照规定配备人员,对于机构仍未建立、人员尚未配备到位或配备编制被挤占、挪用的,要在2015年12月底前整改完毕。对整改不力、影响工作落实的县

(区)要收回专用编制,并进行全市通报。

(二)加强培训基地和职介中心建设。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就业培训中心等场地设施,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办法,根据市场需求和就业人员的培训愿望,安排好培训内容,配备培训教师,对培训考试合格者发放结业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和申请者必须参加培训,各县(区)要建立培训管理档案,对无故3次不参加培训的人员取消其低保待遇或申请资格。各县(区)民政和就业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完善现有职介中心,建立区级就业信息网络平台,连通市级平台,做好就业信息的搜集、发布、推荐工作。市就业局要以市劳动就业职介大厅为桥梁、以区职介大厅为平台,定期开展低保对象就业救助专场招聘会。对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就业部门3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民政部门取消其低保待遇或申请待遇资格。

(三)各县(区)要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以社区为单位,按照就近就便、自觉自愿的原则开展邻里互助活动,鼓励一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众开展“一户帮一户”或“一户帮多户”的形式照顾其他家庭的老人和病人,民政部门对帮助照顾他人的低保对象适当加发低保金,或由被照顾家庭按协商一致性原则,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要大力扶持社区服务业发展,鼓励扶持社区组织一部分有劳动和经营能力的家庭开展居家养老、托幼服务。组织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动员低保、低收入家庭需要护理的老人入住社会福利机构,解决有劳动能力家庭成员后顾之忧,帮助他们脱开身,出去工作。

(四)充分利用活动载体,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就业部门积极开展“送政策宣传、送心理辅导、送职业指导、送培训指导、送就业岗位”活动。各县(区)要建立创业基地,街道办事处要树立示范户,通过基地拉动、示范户带动,推进低保对象转变就业观念,增强就业意识,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创业。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