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4-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本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精神,结合市本级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本级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比例区别不同情况共划分三个档次,分别是工程总造价的1%、3%和5%。

二、建设、施工单位所发(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上两个年度内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或有投诉但半个月内解决,且从2015年起新开工项目均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缴纳。

建设、施工单位所发(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仍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未解决的;从2015年起工程项目属于先开工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从2015年起欠缴过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且不接受处罚的,均按工程总造价的5%缴纳。

其他的按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

三、各县(市、区)可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参照本标准,自行制定本地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

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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