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公文办理规范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公文办理规范的通知
|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6-01-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公文办理规范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公文办理,市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4月重新修订印发了《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审核代拟稿工作规范》和《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收文办理工作规范》,要求各单位、部门严格对照执行。但从近期公文办理情况看,个别单位、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仍不按规范运行,影响了公文办理的严肃性和质量效率。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意见,为进一步严格公文办理程序,提高公文办理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市政府(林管局)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市政府(林管局)领导同志的绝密公文以及少数特别紧急事项、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地、各单位上报市政府(林管局)的红头文件,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主送市政府(林管局)主要领导个人的白头件报送市政府常务秘书室;主送市政府(林管局)分管领导个人的白头件报送市政府办综合科协助领导工作的文秘人员。市政府办公室收文后,按公文运转程序办理。
二、各地、各单位上报市政府(林管局)请求指示、批准事项的公文,一律使用正式请示文种,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公文中夹带请示或需要办理的建议事项。所有上报市政府(林管局)的请示或报告类公文,均应由发文机关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在正文后写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上报市政府(林管局)的请示类公文,不得抄送市政府(林管局)领导同志个人或相关部门。
三、各地、各单位上报市政府(林管局)的公文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规定的标准印制,做到观点明确、表达准确、条理清楚、言简意赅,文种、体例、格式及用纸、字号符合规定,标点符号、计量单位、结构层次、文中数字准确无误,用印端正,附件齐全。报送公文按一式2份报送市政府办文电科。
四、以市政府(林管局)或市政府办公室(林管局办公室)名义行文时,文稿由市直职能部门代拟,除市政府(林管局)责成或处理突发紧急事件外,各县(市)、区、局原则上不作为代拟稿起草部门提出行文意见。各单位的公文代拟稿,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要认真审核把关。文稿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协商一致,并由所涉及部门的负责人会签意见。代拟稿起草后须先行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审核。依据省、市等有关工作要求拟制的代拟文稿,需将上级有关文件作为背景材料一并报送。报送公文代拟稿必须结合工作实际把握时限,不得拖沓、积压,造成人为急件。
五、各地、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组织学习并按要求抓好落实。办公室(秘书科)要将《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林管局)办公室审核代拟稿工作规范等两个工作规范的通知》(伊政办发〔2015〕9号)一并报本地、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阅签。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模范遵守公文报送程序,带头纠正直接向市政府(林管局)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等违反办文规范问题。今后,凡不按程序规范报送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室一律退文不予受理,对不遵守办文规范的相关单位将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各单位务于2016年1月29日前将本《通知》经本地、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市政府办公楼309室)。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对待,不得弄虚作假,市政府办公室将就各地、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否亲自阅签进行核实。
联系人:王喆
联系电话:3878306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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