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号:鄂环发[2011]47号
颁布日期:2011-12-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加强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的意见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加强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是我省环境监测工作的关键环节,是提升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为切实提高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水平,更好地实现“三个说清”,满足我省环境管理和公众需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坚持统一规划、分布实施,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为根本,以提高环境监测基础能力为重点,进一步提升全省环境监测工作规范化、网络化、科学化水平,为环境监测管理决策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工作目标。以基础、人才、保障三大工程为建设重点,以“县能监测,市能应急,省能预警”为目标,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及《湖北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要求,配精省级、配强市级、配齐县级,全面提升我省环境监测能力水平。力争2至3年内,全省二级环境监测站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到“十二五”末期,全省三级环境监测站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

二、加快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

全省各级环保部门要抓住中央环减排和省级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的实施机遇,加快推进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逐步实现全省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提升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武汉、襄阳、宜昌、鄂州4个已经通过监测站标准化达标验收的地方要继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扩大人员编制,优化人员结构,不断提高监测工作水平,以适应我省新形势下对环境监测的需要。

(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建设目标: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及《湖北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的能力要求,补充实验室仪器设备,逐步淘汰老旧设备,使省站仪器装备尽快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环境监测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力争2012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通过国家标准化达标验收。

(二)市州监测站

荆州市、黄石市、荆门市、十堰市

建设目标: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及《湖北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的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所有县(市、区)实现空气自动监测。在监测业务用房、人员编制、技术人员结构上有所突破,确保监测站各项经费及时足额保障,监测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力争2012年底前,4个市站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

黄冈市、孝感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

建设目标: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及《湖北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的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所有县(市、区)实现空气自动监测。在监测业务用房、人员编制、技术人员结构上有所突破,确保监测站各项经费及时足额保障,监测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力争2013年,5个市站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

仙桃、潜江、天门、神农架林区

建设目标: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以及《湖北省环境监测“十二五”规划》的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专项监测仪器设备,在监测业务用房、人员编制、技术人员结构上有所突破,确保监测站各项经费及时足额保障,监测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力争用三年时间,4个地方监测站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

(三)县级监测站

全省县一级监测站要按照国家对县级站基本仪器配置要求,“填平补齐”实验室仪器设备、配置基本的应急监测设备、开展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具备承担本辖区环境监测工作任务的基本工作能力。

2014年,全省县一级监测站标准化达标率达到80%以上。“十二五”末,全部通过标准化达标验收。

三、加强环境监测队伍建设与经费保障

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分级说清的原则,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环境监测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强化地方政府履行改善辖区环境质量和说清辖区环境质量状况的法定责任,增加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投入,及时、足额落实中央及省级环境监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扩大监测站人员编制,提升监测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优化人员结构,将监测站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科研经费和专项经费全额纳入同级财政年度经费预算。

四、推进基层环境监测业务用房建设

各地要按照《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要求,大力推进县级环境监测站业务用房建设,县级环保部门要积极争取环保部基层环保监测和执法业务用房建设项目的支持,落实地方建设资金,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达到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五、提高环境监测规范化管理水平

各地要严格按照我省环境监测年度工作计划,认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各项专项监测等任务,确保监测行为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确保各类监测数据、报告、报表内容完整、准确、合理,不缺监测频次、监测项目和监测点位。严格执行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以及《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保证每个项目必须有二名以上监测技术人员同时持有上岗证,监测分析人员必须通过技术考核,持有监测人员上岗证。

六、做好环境监测站达标验收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的达标验收预审工作和全省二级站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各市州环保局负责本地区县级站的标准化达标验收工作,报省环保厅备案。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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