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委托银行实名制代发劳动者工资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工程建设领域委托银行实名制代发劳动者工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荆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避免发生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委托银行实名制代发劳动者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市政、装修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和劳务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以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要认真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劳动用工管理。招用劳动者应实行实名制管理,建立规范的职工名册,登记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及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代为保管应属劳动者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时,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填写就业登记表,配合用人单位做好用工登记管理等工作。

三、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在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或在工程开工前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按工程合同价格的比例缴纳,工程合同价格100万元以下的缴纳5%,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缴纳4%,500万元以上的缴纳3%。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动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垫付劳动者工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用人单位可凭竣工备案证等相关资料,以书面形式申请返还工资支付保证金,经公示两个月后,如没有反映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

四、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不得以工程款、劳务费纠纷等为由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对实行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五、对实行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要委托银行代发劳动者工资,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到银行开办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工资支付专户内资金要不少于工程合同价格或劳务合同价格的3%或足以支付工程项目所招用的劳动者3个月工资的额度。劳动者工资支付专户余额不足时,代发工资银行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限期预存工资款,并通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预存足够的工资款。

六、用人单位要自用工之日起10日内按银行规定的手续为劳动者办理银行工资卡。用人单位要每天如实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编制上月的劳动者工资支付表,经劳动者、劳资人员、项目经理依次签字确认后,在施工现场公示3天。劳动者对工资金额有异议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组织核实,时间不得超过当月10日。用人单位要在每月15日前通过银行将上月的工资直接拨付到劳动者工资卡上。银行每月及时将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对账单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劳动者考勤记录和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七、用人单位使用非全日制的劳动者,可以现金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应在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离场时一次性付清工资,并编制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工资支付表,由劳动者签字领取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以货币形式将工资直接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不得把劳动者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班组长”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用人单位要在每月15日前把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工资支付表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工资支付表应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八、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实名制代发劳动者工资,上年度无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记录的,新开工的工程可以酌情减收工资支付保证金。用人单位将工程或者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其工资发放工作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负责监管发放到位。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实名制代发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对违反本通知的行为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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