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13]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河新区,屈家岭管理区,荆门高新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工资清欠措施,有效遏制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但问题尚未得到根治,农民工等劳动者群体性上访讨薪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
(一)扩大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覆盖面。在我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交通、水利、铁路、土地整理、农田开发、管道线路铺设、园林绿化、市政基础设施等,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活动等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包括劳务企业)都应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程合同价格在100万元以下的缴纳5%,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缴纳4%,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缴纳3%。
(二)明确工资支付保证金的缴纳程序。施工单位在投标时,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不拖欠劳动者工资、及时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书面承诺。工程中标后,中标单位应先到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凭人社部门开具的《工资支付保证金办结函》(以下简称《办结函》)发放中标通知书。在我市辖区内施工但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中标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工程所在地人社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凭人社部门开具的《办结函》为施工单位办理工程项目施工备案或许可手续。
(三)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的使用。施工单位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且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劳动者申请或者发生群体上访讨薪事件需应急处理的,人社部门可用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工资。施工单位应在垫付后30日内等额补齐工资支付保证金。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人社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用工情况的全程监管。指导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工伤保险申报缴费等手续。巡视检查施工单位用工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督促施工单位核查清理并公示工资支付情况。及时受理并妥善处置拖欠工资的投诉,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同级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住建、交通、水务、国土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建设工程的监管。严肃查处借企业资质承揽工程、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和劳务等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对未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的施工单位,要督促其按规定缴纳后才能开工。牵头处理好因工程款和劳务费结算争议、工程和劳务承包合同争议等引起的拖欠工资等问题。凡因行业监管不到位引起拖欠工资的,由工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欠。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件。及时受理并快速侦办人社部门移送的相关案件,尤其针对社会影响较大或涉嫌犯罪行为人暴力抗拒执法等紧急情况,要提前介入,及时出警,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恶化。
三、进一步强化清欠工作长效措施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的工资清欠工作负总责,将此项工作与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切实形成清欠工作的强大合力。要修订完善工资清欠工作应急预案,确保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有力并落到实处。要建立全面督导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努力将问题消化在工地、化解在本地。要加强舆论引导,畅通维权渠道,提高劳动者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要加强信用县(市、区)建设,逐步形成诚信得益、失信受损的市场环境。
(二)密切配合,上下联动。完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清欠工作,杜绝推诿扯皮现象发生。人社、住建、公安、交通、水务、国土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措施,确保清欠工作衔接顺畅。建立工资清欠绿色通道,对已经发生的工资拖欠问题,要加强劳动执法,强化劳动仲载、司法等部门的责任,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办结,确保效果。
(三)严明纪律,严格问责。各地要建立健全清欠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对不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造成群体性事件或恶劣影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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