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1-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农民工工资问题涉及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和谐荆州”建设与社会稳定。尽管我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近年来拖欠工资涉及劳动者人数和拖欠金额仍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侵害了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做好新时期拖欠农民工工资应对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责任,把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企业确有困难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措施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运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二、加强部门和行业监管,有效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处力度。发改、监察、财政和工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住建、交通、水利和铁路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监督企业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并牵头处理好本行业内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对恶意欠薪和欠薪逃匿行为的防范、打击力度。

三、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拖欠单位是第一责任人。各类企业都要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要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的,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四、加快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加快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落实基层监管责任。高度重视和认真研究解决一些企业面临的特殊困难,充分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

五、加强对欠薪逃匿的打击力度,依法做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查处和司法移送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与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要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对拖欠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有支付能力但拒不支付或者包工头卷款逃匿的,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201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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