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61号)
市政府各部门:
《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荆州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优绩优酬。按实绩和贡献,搞活内部分配。
2.坚持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秩序,严肃分配纪律。
3.坚持分级分类管理。进一步明确地方和部门职责,合理调控地区间、行业间事业单位收入差距。
4.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着眼社会收入分配全局,努力形成和保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其他公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收入分配关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其他事业单位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上述单位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2010年1月1日以后其他事业单位正式聘用和调入人员,从聘用和调入下月起执行;调离单位的,从调离下月起不再执行。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相结合。清理核查各单位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外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机构编制、人员构成、津贴补贴发放项目与标准、发放总量和实际发放水平、单位财务收支及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等情况,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及监察、编制、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市直其他事业单位规范后的津补贴水平2010年1-6月按14841元/年确定,2010年7月按18441元/年确定,作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等变化情况,参照公务员的津补贴水平作适度调整。控制线按基准线的2.5倍掌握。
(二)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构成: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
首次确定的水平低于基准线的,可在综合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以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
(三)首次核定绩效工资水平时,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1次,由单位根据经费来源和经济效益以及公共服务效能等情况予以申报。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做调整。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基础上,核定和调整各部门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
五、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单位类别、岗位职责和经费来源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拟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绩效工资分配,应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不能单纯注重经济效益,要同时考虑公益目标完成情况及社会效益。要建立健全内部考核机制,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由主管部门按目标责任制对其考核,按照单位类别、层级、效益等因素确定主要负责人与其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比例。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2倍以内;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的3倍以内,具体比例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其职务(职称)按月发放,其余经主管部门按目标责任制考核后发放。
六、退休人员补贴
在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按照中央纪委和财政部等部门《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执行;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机关同等条件退休人员的标准确定。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照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条件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低于附表中相应补贴标准的,可按此标准执行。
七、相关政策规定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奖励性等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自行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过去发放的津贴补贴的标准即行取消。
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等予以保留,地方规定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等,清理核定后予以保留。
(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三)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在绩效工资总量之外核定。
八、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财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
(二)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同级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各单位必须按《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四)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实施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九、组织实施
(一)各单位、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各自工作方案,方案要经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在单位公示,要有保障退休人员补贴到位的措施。实施中要确保退休人员待遇。争取年内完成绩效工资入轨工作。
(二)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确保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进行。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协调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加强政策指导,对市直主管部门、其他事业单位从事人事工作的人员进行政策培训。督促县市区拟定方案,抓好落实。财政部门要按分类负担原则落实资金。各主管部门负责下属其他事业单位津补贴的清理、绩效工资方案的审核、主要领导人的绩效工资比例和考核办法、退休人员补贴的发放,维护稳定,并制定实施中的相关工作预案。
(三)严格执行政策,确保稳定。认真执行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政策,规范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平稳推进。
附件:1.2010年1-6月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2.2010年7月市直其他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
3.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岗位系数表
http://www.jingzhou.gov.cn/zwgk/zwgk004003006003/808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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