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荆州区、沙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荆州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土地市场管理的意见》(荆政发〔2009〕33号),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内容
市城区(含乡镇)内历年来闲置(低效利用)的土地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重点是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工业项目用地。
二、闲置土地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清理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认定闲置土地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5月3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闲置(低效利用)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满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以上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
(三)已动工建设但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以上的土地。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面积超过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超过总投资额25%,但在规定的建设工期结束时(或虽未规定建设工期,但开工时间超过3年),仍未达到应动工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或者总投资额的土地。
(五)旧城改造项目未按土地出让成交确认书或其他文件规定完成拆迁任务且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六)因单位撤销、迁移、破产、停产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清理时间和步骤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从2011年6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清理阶段(6月1日至7月31日)。全面清理核查,统一登记造册,建立闲置土地清理台帐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明细。
(二)制定方案阶段(8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清理情况,制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拟定工作)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追收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三)依法处理阶段(9月1日至10月31日)。按市政府批准的处置方案,将闲置土地处理到位,欠缴的土地出让价款追收到位。
(四)检查验收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检查验收,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
(五)建章立制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总结清理处置闲置土地工作经验,全面建立闲置土地监管系统,完善动态跟踪监管制度,构建防止闲置低效利用土地的长效机制。
四、闲置土地处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等有关规定,对清理的闲置土地要分清原因,分类认定,依法处理。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置:
1.因政府交付土地时间延迟造成土地闲置的,已交付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的时间,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未交付的,1年内可以交付的土地,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1年内不能交付的土地,由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处置或者等价置换其他建设用地。交付部分土地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酌情处置。
2.因规划调整造成土地闲置的,部分能开发且土地使用者愿意继续开发的,应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限期动工,不能开发的部分,可根据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价款情况折算退还土地使用者部分土地价款及相应利息。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依法等价置换、纳入土地储备库或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置。
3.因政府承诺市政配套设施未到位造成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建设而闲置的土地,1年内可完成配套工程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可完成配套工程的,可安排临时使用,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不能完成配套工程或土地使用者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依法等价置换、纳入土地储备库或重新确定使用权人,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置。
4.因政府供应土地时边界不清,导致无法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1年内可以解决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可以解决的,可安排临时使用,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不能解决或土地使用者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依法等价置换、纳入土地储备库或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置。
5.政府其他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应有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没有证明文件的,按企业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关政策处置。出具证明文件的相关部门承诺阻碍土地使用者动工建设的因素在1年内可以消除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可以消除的,可安排临时使用,并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竣工时间;两年内不能消除的或土地使用者不愿意继续开发的,依法等价置换、纳入土地储备库或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对原使用者给予补偿的方式处置。
(二)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1年以上未满两年的,选择以下方式处置并收取相当于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
1.因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工迟延的,可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或者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土地,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动工、竣工时间。
2.依法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原土地使用权人投资的地上建(构)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3.由市城投公司按照现行土地收储政策,以土地取得成本进行收购,纳入土地储备库。
(三)因土地使用者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四)已经办理审批手续并占用耕地的集体建设用地,1年内不用且可以恢复耕种的,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也可以依法按程序办理征用手续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
(五)因单位迁移、撤销、破产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原批准用地的机关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者按原批准土地用途及地上附着物评估价给予补偿。
(六)对于本方案中第二条闲置土地认定第(四)款所指情形,可以延期1年继续开工建设,重新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动工、竣工时间,并收取未动工建设部分土地面积的闲置费。
(七)单位停产导致土地闲置的,由其主管部门核定后责令限期恢复生产,1年内不能恢复生产的,报经原批准用地机关批准,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
(八)拆迁安置工作逾期尚未启动或绝大部分尚未启动的旧城改造项目,取消竞得人竞得资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房产局、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仍需继续实施的,按规定程序重新供地;已完成大部分拆迁的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房产局、项目所在地政府对项目可行性进行论证,能继续实施的,重新约定动工期限,不能继续实施的,取消竞得人资格,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九)土地闲置后地价增值的,按规定收取土地增值收益。
(十)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限期交清,并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拒不缴纳的,移交法院强制执行或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成立荆州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李建明任组长,市纪委书记邓务贵、副市长李国斌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城投公司、荆州区政府、沙市区政府、荆州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办公地点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荆州区、沙市区政府和荆州开发区管委会应迅速成立土地闲置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本辖区内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市城区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协调督办,确保清理处置工作取得实效。
(二)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行联动。对清理核查发现的闲置土地和欠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单位在未经依法处置前,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因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有关政府及部门应当逐项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制定整改措施和明确办理时限,责任单位应当作出书面承诺。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确定专人,对整改事项进行督办。
(三)强化监管。监察机关要全面参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并全过程跟踪监督。对因政府相关部门行政不作为原因致使用地单位无法按期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要制定相应处理办法,对相关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查清原因,并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长效监督。要以此次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为契机,对全市闲置土地情况进行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要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强土地供后开发建设的监管措施,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防止新的闲置土地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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