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荆政办发〔2009〕79号 |
|---|---|
| 颁布日期:2009-11-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9〕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荆州,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做好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荆州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把继续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部门监管职责,落实清欠责任;完善制度建设,建立预防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为了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荆州市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和社会稳定。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长效机制
(一)全面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在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缴工资保障金,依法查处拒不缴纳工资保障金的行为。切实加强工资保障金管理,实行依法收缴,专款专用。建设、交通、水利、铁路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障金,确保工资支付保障金落实到位。对不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二)全面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目前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县市,要在今年底全面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要进一步完善。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全面监控和重点监控相结合的办法,将建筑企业以及其他行业中有拖欠克扣工资行为的企业作为重点监控对象,要求其定期将工资支付的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对存在拖欠克扣工资问题和欠薪苗头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
(三)全面推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建立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的工作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督促企业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要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违法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监管,防止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一)项目审批部门要把好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关,对建设资金来源未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批准。
(二)建设、交通、水利、铁路、招投标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建设单位(业主)应提供资金安排部门出具的资金落实证明文件;属于银行贷款的项目,应提供银行贷款证明文件;属于自筹资金的项目,应提供银行存款证明。对建设资金未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批准开工的手续。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管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严禁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对属于政府投资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政府投资项目,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政府财政资金与建设单位自筹资金要同比拨付。建设单位自筹资金未落实或不到位的,财政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后,减少直至停止拨付财政资金,并告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为建设资金未落实,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严格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担保管理。对没有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发生新拖欠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一律停止其新项目的招标投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实行建设工程合同保证的若干规定(试行)》,在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向施工企业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同时,施工企业也应对等提交由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提供的承包履约保证担保。
(五)加强对带资施工行为的管理。建设单位发包时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施工,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开工时按进度支付施工企业工程款,经发现有要求带资施工的,责令甲方立即改正,否则冻结其银行帐户,停止工程建设。
(六)强化对履行合同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价款及支付方式)的其他协议。合同实行备案制度,发改、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
(七)严格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备案管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行为。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提交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有关凭证,达不到合同约定比例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加强企业用工管理,强化工资支付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各持一份。施工单位不得代为保管属于劳动者持有的合同。
(二)施工企业应当执行国家工时制度和加班工资支付规定,不得违法安排劳动者超时工作,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借口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确因施工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先与劳动者协商,并按规定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三)建立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对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做好用工登记、日常考勤等工作。项目开工前要将用工人员名单报建设管理部门备案,项目开工时要在施工现场出示用工人员基本情况。每月考勤表应在现场进行公示,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将农民工出勤情况和人员变动情况向总承包企业报备。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施工企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四)施工企业应当在开户银行设立工资基金专户,并委托银行代发劳动者的工资。凡合同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施工工期在半年以上的,施工单位都应该为农民工办理银行卡,由银行代发工资。严格落实“月支付,季结算”制度,每月支付数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季度末要按照实际工效工资全额支付剩余劳动报酬。建设单位(业主,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付款,施工企业应将收取的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列,按期划入工资基金专户。
(五)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的工资不得由“包工头”或者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代领。
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发给或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而引发拖欠劳动者工资,或承包人(包工头)卷资逃逸造成劳动者工资落空的,发包单位应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义务。
(六)明确工资支付责任。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与施工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工资。
(七)施工单位不得以工程款被拖欠、结算纠纷、垫资施工、挂靠等理由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施工单位因暂时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以由单位出具盖有单位公章或项目部印章的工资欠付凭证,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最长不超过60日。
五、运用法律行政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一)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造成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记入建设行业诚信系统,情节严重的,不批准新的开发项目,依法降低或取消其开发资质。
对施工总承包、劳务分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凡进入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竞标的企业,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在办理其交易时,将审核竞标企业的财务状况,并视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清欠记录,进行市场准入的管理。
(二)明确解决经济纠纷的正当途径。合同双方在合作中产生的经济纠纷,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单位。对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令限期改正,有关部门在半年内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对引发极端或群体性事件的,由有关部门在6个月至1年内禁止其承接新的工程,并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对因违法分包、层层转包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包工头”,有关部门要予以严厉打击,直至清退出荆州建筑市场。
对本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领导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也可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仲裁或诉讼。
1、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未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的;
4、侵害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湖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规定,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及赔偿金;逾期不改的,并处3万元罚款。
六、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相关部门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监察、发改、财政、工会、司法、工商、信访、交通、水利、人民银行、银监、招投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协调沟通力度,完善综合治理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牵头解决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管理,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机制和制度,强化工资保障金收缴,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和劳动合同实施监督检查,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纠正和处理拖欠农民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受理快速处理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劳动争议案件。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继续做好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负责处理因进度纠纷、质量纠纷、工程计量计价纠纷等发生的拖欠事件,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处理突发群体性的拖欠民工工资案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建设工程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问题。大力发展劳务分包企业,严格执行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继续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各级公安部门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欠薪逃匿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引发的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以及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清欠政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各级发改部门在审查各类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时,对资金准备不足的不予立项。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工资应急准备金制度,保证工资清欠工作专项经费。
各级工会组织负责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和完善工会组织,逐步提高工会组织为劳动者维权的能力,指导农民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依法帮助农民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做好对私营企业主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用人单位诚信制度建设。将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各级信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拖欠来信来访的接待,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答复。对于因拖欠纠纷引发的围堵政府、围堵交通等极端事件,及时协调劳动保障、建设、公安等部门予以处置。
各级交通、水利和铁路建设主管部门督促落实工资支付保障金,凡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缴纳保障金的,不予批准办理开工手续;监督工程分包,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分包、转包。
建立拖欠工资信息登记与披露制度。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协作,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录入征信系统,从银行信贷、结算、企业信用评级等各方面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进行监督。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相关企业的信息进行整理、确认,人民银行负责将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并根据市政府的安排及有关部门的需要提供企业信用报告。具体的信息整理、传递、录入、删除等操作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行荆州市中心支行协商制定。银监会荆州监管分局及其分支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银行业机构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工资预留帐户等制度,不断改善金融服务。
招投标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招标人的项目资金证明,并依据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竞标企业的清欠记录,进行招投标市场的准入管理。
七、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巡视检查。扩大日常巡视检查覆盖面,加强对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劳动密集型加工等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经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
(二)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加强举报投诉接待力量,做好对举报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对举报投诉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及时查处一起。
(三)继续抓好专项检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活动。根据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特点,切实抓好元旦至春节期间的清欠工作,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交通、水利、劳动密集型加工等行业,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
二○○九年十一月九日
延伸阅读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10部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