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荆政办发〔2012〕8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荆州大遗址保护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公益性文化单位为骨干,以全体人民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结构合理、功能健全、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推进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及使用,现就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及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包括县级“三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博物馆)、乡(镇、农场管理区)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村(大队)文化室(农家书屋)、社区文化活动室,县、乡、村三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及其它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场地、设施和设备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以布局合理、功能健全为目标,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主体,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中、省、市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为补充。

(一)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

1.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公共图书馆、文化(群艺)馆,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文物大县(市)可以设立博物馆。

2.乡(镇)人民政府、农场管理区要设立综合文化站,建设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乡(镇、农场管理区)服务点。街道办事处应当建设文化中心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街道服务点。

3.行政村(大队)要建设文化室,包括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大队)服务点。社区应当建设文化活动室和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社区服务点。

(二)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建设标准。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应依据中、省相关标准。

1.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群艺)馆:分别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文化馆建设标准》(建标136-2010),县(市)城区人口在10-50万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不少于45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24万册、件;文化(群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县(市)城区人口在10万以下的,公共图书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藏书量不少于12万册、件;文化(群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2.县级博物馆: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6-91)》建设。

3.乡(镇、农场管理区)综合文化站:依据《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文化部令2009年第48号),应建设在交通便利、人口集中、便于群众参与活动的区域,一般不设在乡(镇、农场管理区)级行政机关办公场所内。基本功能空间应包括多功能活动厅、书刊阅览室、培训教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服务点和管理用房,以及室外活动场地、宣传栏等配套设施。配置开展公共文化服务必需的设备、器材和图书等文化资源。

4.街道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分别依据文化部《城市社区文化中心(街道文化站)设备配置标准》、《城市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标准》,配置电脑和投影仪等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购置电视机、音响和乐器等开展文化活动的基本设备。

5.村(大队)农家书屋:依据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选址以方便群众、便于管理为原则,实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书柜5个,按指定目录要求配置图书不少于1200种、1500册,音像制品不少于100盘、报刊不少于20种,并配置电视机及音像播放设备等。

6.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挂靠县级公共图书馆,乡(镇、农场管理区)服务点挂靠本级综合文化站,街道服务点挂靠街道文化中心,村(大队)服务点挂靠农家书屋,社区服务点挂靠社区文化活动室,依据文化部《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级支中心、乡镇基层服务点及村级基层服务点配置标准》配置设备。

(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达标时间要求。

全市县级“两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建设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部达标,乡镇(农场管理区)综合文化站2012年全部达标;农家书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建设,荆州中心城区街道文化中心、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2012年全部达标;县(市)城区、乡镇所辖社区文化活动室设备配置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部达标。

(四)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

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进入基层公共文化领域,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快发展基层公共文化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向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基层文化场所捐赠设备、资金,以及向基层群众提供免费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基层公共文化服务活动。

二、严格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管理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管理主体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各类设施设备设专(兼)职人员进行管理。县(市,区)、乡(镇)、街办、农场管理区要保障本级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运行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与更新经费、配套经费及其它专项经费),并协调相关部门整合资源,对村(社区、大队)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运行给予补助。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运行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的运行管理应当依据中、省相关要求、规范执行:

(一)县级“三馆”、乡镇综合文化站。县级“三馆”应根据所服务范围的人口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人员编制,配齐配好乡镇综合文化站专职人员。人员经费、业务工作和组织活动所需经费由公共财政足额保障,建设及免费开放地方配套资金按要求足额到位。

(二)农场管理区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村(大队)农家书屋、社区文化活动室、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县、乡两级政府应协调整合文化和其他服务职能,确定不少于1名的专(兼)职管理服务人员,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每名专(兼)职服务人员年岗位补贴不低于5000元,保障必要工作经费。农家书屋年新书补充册数不少于建设标准的10%,保障更新经费。

(三)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属于公益性文化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拍卖、租赁等任何形式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用途,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巩固阵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规范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使用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级公共图书馆。开展社会教育,传递科学情报,开发智力资源,提供文化娱乐,不断提高图书及图书馆资源的使用效益。利用流动图书车,面向基层群众提供流动服务。

(二)县级文化(群艺)馆。加强群众文化团体、群众文化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引导,开展地方特色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和利用,提高文艺辅导培训、展览展示、群众文艺作品创作的质量和水平,服务群众、丰富生活、引导社会、促进发展。

(三)县级博物馆。举办文物陈列展览,弘扬历史文化,进行传统文化教育,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四)乡(镇、农场管理区)综合文化站、街道文化中心。举办各类展览、讲座,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社区文化活动室和群众文化团队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协助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五)村(大队)农家书屋。结合农时组织开展读书征文、知识讲座、科技培训等形式多样的读书学习活动,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0个小时,年服务阅读人次占村民人数的35%以上,并逐年提高。

(六)社区文化活动室。举办各类展览、讲座,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影视播映活动,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30小时,年服务人次占辖区居民人数的50%以上,并逐年提高。

(七)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充分依托所在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服务群众,县(市,区)、乡(镇,街道,农场管理区)、村(社区,大队)三级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开放时间每周分别不少于50小时、30小时、30小时,年服务人次逐年提高。

要以实用高效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作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组织、督促、指导。基层公共文化服务应当不断创新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增强服务的吸引力,不断扩大文化活动的群众参与面和参与度,组织开展贴近基层群众生产生活实际、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为基层群众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服务。公共文化服务单位要做好公共文化服务数据的统计、整理和报送工作。

四、完善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考核

市政府把文化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基层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使用考核评价制度,重点把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保证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提高文化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建立刚性保障机制和探索建立更广域的免费开放机制纳入考核指标。考核评价结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

市政府组织基层文化工作“十佳”(十佳乡镇综合文化站、十佳农家书屋、十佳社区文化活动室、十佳基层文化工作者)评选活动,并表彰奖励。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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