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 文号:十政发〔2009〕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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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十政发〔2009〕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现就我市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规划管理,增强土地规划的严肃性
(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性。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对已批准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相关规划,要及时进行修改;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认真论证,并进行必要的调整。
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用于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在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以外安排工业项目,必须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二)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瞻性。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编中,要全面贯彻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的基本方针。要预留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用地空间,提高规划的前瞻性和科学性。要对适宜开发的未利用地做出规划,引导和鼓励开展适宜建设的未利用地。抓紧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地安排村庄建设用地和宅基地。
(三)全面建立和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按照控制增量、挖掘存量、合理布局、集约利用、保护耕地的原则,鼓励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向多层厂房发展,城镇住宅向小区集中、向高层发展,农村居民点向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农业用地向种植大户集中。要从规划、市场准入标准等方面,通过节约集约用地评价考核和鼓励用地者使用存量土地的政策措施,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机制。通过规划计划的总量控制、控制指标的严格管理、土地使用的成本约束、挖潜增效的激励引导、批后核查和供后监管的有效落实及管控政策的适时调整,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机制。通过完善土地预审、出让合同和项目验收管理,实行土地供应的全程监管、全域监管、常态监管,构建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监督机制。
二、强化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从严执行用地标准
(一)从严执行土地使用标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定额指标和工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专项建设项目用地的控制指标。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依据土地使用标准对建设项目提出合理的建议,凡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用地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规模予以核减。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确需工业用地改变商住用地,必须依法收回工业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公开出让。
(二)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并逐步实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安排住宅用地,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供应。供应住宅用地要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审定规划条件;出让成交后,不得擅自调整规划条件。每宗地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出让工业用地时,必须将产业类型、项目意见、规划条件、环保要求、投资强度等内容作为受让土地的前置条件,实行有条件"招商引资"。不得违反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相关规定,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
(三)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除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外,须签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对土地的使用条件进行约束;以出让方式供地的,依法规范填写土地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条件及价款、投资规模、项目开工及竣工、土地闲置后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防止土地闲置和防范用地者囤积或圈占土地。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四)完善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储备建设用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应将现有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优先纳入储备。凡列入年度供应计划中的土地,必须先经过征收、收购、收回等形式储备,妥善处理土地的产权、安置补偿等法律经济关系,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形成用地条件后方可供应。建设用地整理(山地整理)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统一纳入储备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的储备土地,依法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三、加强开发区用地管理,充分发挥产业聚集功能
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载体。抓好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的建设,吸引项目向园区集中,是实现产业集聚发展、土地集约利用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应根据工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各类园区建设布局和建设规模,大力开展建设用地整理(山地整理)。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工业园区建设和管理新模式,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评估,做好开发区扩区或升级准备。
大力推进工业项目向经济开发区和各类园区集中。按照招商引资要求,设置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充分利用地价和财政杠杆,实行"选商引资",招大商,招所需之商。严格按照国家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规定的建筑系数、容积率、绿地率等土地利用强度和投资强度标准以及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进行项目建设。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各地要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集约高效、产业集聚、功能配套的原则,编制标准厂房建设规划,着力构筑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和承接外来投资项目的有效载体。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提倡建三层以上多层厂房。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建工业用地,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四、深入挖潜,努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各项建设用地尽量安排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和空闲地,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化闲置土地,加大存量土地挖潜力度,对原有低效用地进行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功能分区、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不断优化城市用地结构,降低传统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建设项目从规划、设计到施工,都要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大力发展节地型住宅。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和地下空间,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建筑容积率。
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地下空间产权界定、使用权出让、综合用地管理方面的试点。
(二)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按照"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立政府投入和企业投入相结合的改造机制,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积极做好用地审查和服务工作,努力提高城郊结合区域土地利用效率。鼓励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中兴建住宅小区。对因开展土地整理、新建和改扩建道路等各种原因需要搬迁的农民,提倡修建多层和高层住宅集中安置。
(三)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和废弃地。对生产建设中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根据"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积极复垦利用。对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以及经核准报废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使用的原划拨土地,应依法及时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五、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一)科学编制集镇村庄规划。各级政府应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稳步有序地推进中心镇、中心村建设,适当提高新建农村居民点的容积率。加大分散农村居民点的归并整合力度,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协调推进原有零星宅基地的置换,并结合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逐步撤并零星自然村。农村居民点和集镇的归并整合必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归并整合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应小于原有建设用地总面积。
(二)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要以第二次土地调查为契机,摸清农村宅基地的家底,重点清查建新留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用地。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申报条件、一户一宅规定和面积控制标准,坚持公告制度和"三到场"(勘查定点到场、丈量放线到场和竣工验收到场)制度。积极研究在城镇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进城务工农民自愿腾退空置住宅或农民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奖励或补助政策。坚决防止产生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户多宅现象。严格禁止向城镇居民出售农民住宅。
(三)稳步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和《湖北省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试行办法》,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内涵、范围、条件、方式、程序、用途和流转重点,处理好审批权限、地价确定、收益分配和合同管理等政策难点,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稳步推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通过出让、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实施流转。实施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六、坚持建设用地全程监管,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建设用地跟踪管理制度。为确保土地使用者按照批准条件使用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须在每宗土地审批供应后填写《建设用地批后跟踪卡》,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记录,每年进行1-2次全面检查。各级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由国土、规划、建设、发改、监察、财政、环保、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检查组,对建设过程中使用土地、执行规划等情况进行集中检查,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用地项目、投资强度、环境保护要求等不符合原批准文件的,依法予以查处。
(二)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将《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文件进行公示,并在建设项目竣工后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或者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经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可办理分割登记;不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不予换发土地使用证。
(三)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建立各级政府和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体系,综合评判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将节约集约用地评价作为县市区政府土地管理目标责任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政府要对当地本年度的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评价分析,对执行节约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政策的措施和效果加以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国土资源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察,健全动态巡查责任制,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国土、规划、发改、建设和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做好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工作。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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