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1-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4〕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领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增强主动公开力度,规范依申请公开程序,依法依规满足人民群众的特殊信息需求,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除《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原则和责任主体
(一)依申请公开的工作原则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坚持依法、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的原则。行政机关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行政机关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二)依申请公开的责任主体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组织协调制作、掌握该政府信息的内部机构共同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
四、严格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程序
(一)统一依申请公开申请文本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格式文本。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核
申请人依法提出的申请,符合《条例》及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并应当立即登记备案。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进行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
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进行核实,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
收到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于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行政机关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行政机关应当将不予受理的情况登记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形式要件审查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的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是否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提供方式、获取方式要求是否明确。
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
(四)依申请公开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行政机关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受理信息公开书面申请:
1、现场受理。行政机关应当明确依申请公开现场受理地点。现场受理的申请应当即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为准。
2、网上受理。通过网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查阅网上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的电子文本进入本行政机关受理电子邮箱的时间为准。
3、信函、电报、传真受理。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传真页相应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接收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受理申请并登记备案,受理申请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信函、电报、传真的时间为准。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生效。受理申请时间以申请书经过申请人确认生效的时间为准。
行政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送达相关部门审查,并明确答复期限。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明确表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期限内作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六)分类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应当作出下列分类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的内容。申请人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以同时提供。
4、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按照规定及时提供政府信息。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够区分处理,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6、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7、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主动咨询了解,并告知申请人。
(七)特殊情况处理
行政机关经审查受理的申请其他特殊情况的处理:
1、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2、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没有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无效,无法联系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一年后仍未能确定有效的联系方式的,视为无效申请处理。
(八)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办理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期限,但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答复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提供信息形式要求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十)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40号)要求收取或免收相关费用。
(十一)政府信息更新程序和办理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可以提出更正申请。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更正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出具《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告知申请人。
(十二)存档备查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各个步骤出具的文书和有关情况记录要随时备案,相关资料及时归档备查,确保依法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可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要细化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对本系统本单位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哪些不予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本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经审核认定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应通过主动公开渠道予以公开,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重复申请,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加强和完善保密审查与协调会商
各地各部门对公开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做好保密审查,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对涉及多个地方或部门的申请事项,要加强会商协调,依法依规妥善办理。注意总结依申请公开工作经验和做法,不断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制度。
七、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
各地各部门要提升依申请公开服务能力,畅通受理渠道,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公众申请。要改进完善申请办理方式,加强与申请人沟通,做好解疑释惑工作,引导公众正确行使申请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应当将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受理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地址,以及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等编入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八、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考核与监督机制,完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定期组织监督检查。
相关表格下载.doc
附件:1、十堰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图
2、十堰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5、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6、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7、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8、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9、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10、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11、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12、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13、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14、政府信息提供日期通知书
15、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备案表(样表)
16、十堰市政府信息更正申请表(样表)
17、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18、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19、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20、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21、政府信息更正申请情况备案表(样表)
注:①:单位简称;②:年份;③:流水号
2014年11月3日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①[②]年第③号-回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通过□当面□网络□信函□电报□传真(请勾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
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您(单位)的申请,本机关将:
□当场予以答复;
□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本机关将另行告知您(单位)。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补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回。
经审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后重新申请。您(单位)进行更改、补充后重新提交申请书的,作为提交新的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回。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请勾选)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40号)要求,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费元、复制费元、邮寄费元,共计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手续。下岗职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请提供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机关审核后,免收相关费用。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6
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部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回。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部分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将以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请勾选)提供所申请的政府信息:
□纸面
□电子邮件
□光盘
□其他方式,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正式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40号)要求,本机关将向您(单位)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费元、复制费元、邮寄费元,共计元。请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到地点办理缴费手续。下岗职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请提供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机关审核后,免收相关费用。
同时提请注意: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知情面,也不能改变所申请的用途,否则,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中,有部分内容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该部分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7
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不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回。
经查,您(单位)的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
□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政府信息
□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它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8
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非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______[]年第______号-回。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的掌握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单位还应当告知:
□本单位能够确定申请信息掌握单位,掌握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本单位不能够确定申请信息掌握单位;
□建议您(单位)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咨询,其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9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不存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
______[]年第______号-回。
经查,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权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0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延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回。
您(单位)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
□需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延期答复,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需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涉及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您(单位)或者向您(单位)提供政府信息,答复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恢复,本机关将及时书面通知您(单位)
□其它,。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1
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申请书
①[②]年第③号-审
(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__________信息。
本机关尚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特申请贵机关对该信息进行审查,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公开。
审查结果请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函告我机关。
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它有关材料)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2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①[②]年第③号-意征函
(第三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________________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请您(贵单位)将是否同意公开该信息的意见,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函告本机关(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不作答复,本机关将视为您(单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附: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其它有关材料)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3
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三告
(第三方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得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征询您(单位)是否公开该信息的意见(见《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______[]年第______号-意征),您(单位):
□答复不同意公开该信息。
□未在本机关要求期限内作答复,视为不同意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决定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4
政府信息提供日期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供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回执》()第______号-回,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第______号-告/《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______[]第______号-部告。
您(单位)已经办理妥当申请手续,本机关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按照您(单位)指定的方式/以下方式(请勾选):
□邮寄
□快递
□电子邮件
□传真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其它方式,具体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向您(单位)提供该信息。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5
附件16
附件17
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
①[②]年第③号-更回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您(单位)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通过□当面□网络□信函□电报□传真(请勾选)方式,提出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申请更正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息。
经审查,您(单位)的申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8
补充证据材料通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补证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更回。
经审查,您(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据此申请确定具体的政府信息,或您(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本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
请您(单位)更改、补充更正信息的内容,或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后,重新申请。
特此通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19
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办理结果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更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更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审查您(单位)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确定对您(单位)申请更正的信息:
□予以更正
□予以部分更正
□不予更正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附件20
政府信息无更正权告知书
①[②]年第③号-无权更告
(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受理了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更正申请,具体见《政府信息更正申请登记回执》______[]年第______号-更回。
经查,您(单位)申请更正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无权更正。
本机关已将您(单位)的更正申请转送_______________(机关名称),联系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
特此告知。
(机关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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