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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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3〕1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事业单位工伤管理工作,保障事业单位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逐步健全和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及对象
凡我市境内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均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经费筹集与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统一筹集,纳入各地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首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统筹费率暂按0.5%确定基准费率;差额拨款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仍执行现行的费率政策。今后的费率调整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缴费工资基数的计算口径与基本医疗保险相同。
(二)统筹的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地税部门负责征收。
(三)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纳入单位预算;其它单位从事业收入或一般收入中列支。
三、工伤认定与待遇支付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适用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应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相关工伤待遇。
四、其它事项
参加工伤保险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在纳入统筹前已完成工伤认定的,其工伤待遇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原渠道解决,因旧伤复发产生新的医疗费用及其它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11月30日发生的工伤,2013年12月1日以前未作出工伤认定的,从做出工伤认定之日起,由工伤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各项待遇。已经由相关部门完成工伤认定的(包括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申报,在统筹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登记核实手续。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3年12月1日执行。
六、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
201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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