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2〕15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已经2012年10月8日第12次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30日

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126号)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适应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按照促进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和发展的原则,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建立起关系合理、机制健全、调控有力、秩序规范的绩效工资管理运行体系。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市直除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的,经组织、人社部门批准录(聘)用的在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三、清理核查津贴补贴

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与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在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外发放的津贴补贴和奖金,摸清收入来源、支出去向、账户情况、津贴补贴实际发放水平以及机构编制、实有人数,坚决取消资金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项目。对清理核查后的津贴补贴进行归并,作为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纳入绩效工资。

清理核查工作要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社、财政、纪检监察、组织、审计部门负责协调,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及调控

(一)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由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相当于单位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的额度构成。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二)要合理调控事业单位之间收入水平差距,合理确定市直其他事业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和控制线。各单位绩效工资总水平原则上不得高于控制线。

绩效工资水平基准线是综合考虑市直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区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水平、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的。经确定我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2011年绩效工资基准线为21630元(年/人)。

基准线确定以后,单位原发放水平低于基线的,可提高或逐步提高到基准线;高于基准线的,通过控制线予以调控,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按基准线调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一般按不超过基准线的2.5倍掌握,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水平原则上按上年度津贴补贴总量为基数核定,以后年度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增加将同经营效益和公共服务效能挂钩,随着经营效益和效能的增减而浮动。实施绩效工资后对其他事业单位年人均绩效工资水平高于调控线部分,按累进办法征收绩效工资调节基金。

(三)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国家及我省、市战略发展需要重点支持的事业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及调控时给予适当倾斜。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合法收入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超过核定及调控绩效工资总量的部分,经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人社部门审批,可暂时保留,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四)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绩效工资核定后,除政策性调整工资、津贴补贴标准以及人员增减变化等情况外,一般当年不作调整。确因机构、人员和工作任务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报人社部门批准。

(五)人社部门在各单位及主管部门上报总量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和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人社部门核定的总量组织实施,并将实施结果报人社部门备案。

五、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配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40%,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分配系数参照省直事业单位分配系数确定,管理人员为1:1.80,专业技术人员为1:1.79,工人为1:1.38。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60%,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由单位根据考核结果发放,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和办法。

(二)总人数在10人以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绩效工资可按月全额发放。

(三)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其他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其他事业单位内部考核的指导。其他事业单位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

(四)其他事业单位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在本单位公示,经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人社部门备案。

(五)其他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市直统一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可在人社部门对所属单位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内统一由主管部门考核发放,也可以在核定的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分配。其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倍以内;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绩效工资原则上控制在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绩效工资水平的2-3倍以内。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并将具体比例报人社部门备案。

六、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其他事业单位发放的改革性补贴、奖励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项目、不准提高现有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实施绩效工资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一律取消。

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后,统一保留的津贴补贴有:1、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2、改革性补贴,主要包括住房补贴;3、劳模津贴、4、暂时保留奖励性补贴,待今后再按新政策统一规范,具体项目有社会综合治理奖、文明单位奖等等。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按本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办法执行,不再另行发放。

(三)2010年7月发放的过渡性补贴同时也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内,不再另行发放。

(四)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暂放绩效工资总量外管理,由人社部门另行审批发放。

(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初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确定。

(六)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执行机关公务员同职务离休人员补贴标准;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按同职务(岗位)机关退休人员津贴标准确定;退职人员补贴标准,按同职务(岗位)退休人员补贴标准的80%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离退休人员发放补贴后,原发放的津贴补贴即行取消。

(七)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病事假及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其绩效工资的发放办法另行规定。

(八)省属在市事业单位,参加地方养老保险的,执行地方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

(九)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等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标准低于此文件所规定退休标准的,可按此标准执行。

七、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按照单位性质和现行财政补助政策,由当地财政和事业单位分别负担。

(二)退休人员增加补贴所需资金,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原经费渠道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统筹基金不足支付的,由财政补助。同时,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三)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设立绩效工资会计科目,用于核算本单位发放的绩效工资,其他科目一律不准再核算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贴补贴。

(四)各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提高绩效工资标准和扩大范围。按照规定发放的绩效工资,一律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八、组织实施

(一)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做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成立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专班,负责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工作。

(二)各单位要统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编制管理等各项工作,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其他事业单位严格执行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规范其他事业单位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十堰市市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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