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十政办发〔2009〕101号
颁布日期:2009-07-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十政办发〔2009〕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

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为保证《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的规定落到实处,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精神和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要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政策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好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关心民生问题,精心组织实施,为全面建设和谐十堰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组织领导

十堰市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工作领导小组(十政办发[2008]158号)已成立,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做好日常具体工作。

三、职责分工

(一)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实符合条件的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等。

(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人口计生、劳动保障部门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与财政部门共同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

(四)财政部门负责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

(五)企业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负责组织所属企业奖励对象的申报、审核、登记、公示、统计工作,并建立奖励对象的个人信息档案,提出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意见。

(六)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登记、审核、公示等工作,将对象的档案资料整理规范后按要求上报人口计生部门确认。

四、明确对象

(一)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筹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五、工作程序

(一)宣传告知。由各归口单位、主管部门、企业、灵活就业人员户口所在的社区居委会组织专班,下发通知,张贴公告,组织企业退休职工学习政策,告知符合条件的退休职工进行申请登记,同时在十堰各类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二)本人申请。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企业还存在,由本人向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不存在的退休职工向其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企业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十堰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申请表》以及《十堰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申请受理机关。

(三)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由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进行3-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名、加盖公章,将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并建立符合条件奖励职工个人档案。

(四)企业主管部门审核、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企业或社区居委会将审查公示后奖励对象的《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其主管部门审核。企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10天,如无异议,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企业将申请人《审批表》、《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个人档案、花名册及报表,交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确认资格。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对经人口计生部门确认资格的对象,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规定对奖励对象的档案资料核实后,由财政部门进行最后复核、统计,对无支付能力的企业及主管部门享受奖励对象花名册及奖励金额确认核定后下达奖励资金。

(六)资金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在国库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通过国库支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代发银行,由代发银行将奖励资金直接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困难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非困难企业由企业发放)。

六、相关要求

(一)对困难企业的认定。市属企业由市政府、县属企业由县(市区)政府参照省定的3个必备条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实行一年一认定,认定的具体程序为企业主管部门申报,国资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各级政府组织确认。省定困难企业必须同时具备的3个条件:一是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出现亏损;二是企业停产半停产半年以上,常年固定性支出大于现金流入,企业发展难以为继;三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拖欠严重,连续3个月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拖欠在职职工工资及下岗职工生活费3个月以上。中央、省属企业由其主管部门认定。

(二)奖励资金来源。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按有关规定由企业从有关科目中列支。对建立了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奖励经费从"企业劳动保险费"中列支。对没有缴纳补充养老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由其主管部门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由财政部门认定)困难企业职工和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奖励经费由各级财政解决。破产和改组改制的企业,应将奖励资金纳入到企业资产清算中,优先列入安置费用,一次性列支。

(三)负担办法及分类发放的期限。困难企业的奖励经费,依据鄂劳社文[2004]35号文件规定,中央在十堰企业由中央主管部门负责解决,省在十堰企业由省级负责解决,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解决,县(市、区)属企业由县级负责解决。非困难企业奖励经费由企业列支,尽可能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奖励经费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财政负担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分期兑现计划,确保在5年内解决(2009年-2013年),有条件的地方,应提前兑现。市属困难企业从2009年开始,分年分期落实到位。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奖励对象,每人每年兑现700元;对2009年以后退休的对象,应在第二年申报确认,纳入奖励范围。奖励对象死亡的,不管由哪级负担,应在其死亡的当年全部兑现余额(资金发放到谁,在征求家属意见后确定),每年的奖励资金必须在当年的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的档案交企业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保管,人口计生部门备案。

七、责任追究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各自的工作职责,凡是因漏掉或不符合政策而引起上访,造成不安定的,一切后果由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作不力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各级要对资格确认的对象进行抽查,严防弄虚作假。对伪造证明材料的对象一经核实,取消其奖励资格,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向群众公布,责令其退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要追究单位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在2009年8月31日之前,制定实施细则,迅速开展工作;9月30日之前,确认奖励对象和当年资金数额。10月31日之前,把当年发放的奖励资金发放到人;11月30日之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开发区、武当山特区管委会要将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情况、符合条件奖励对象的人数及经费测算情况、已落实奖励的情况、未落实奖励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分步落实的计划和措施等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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