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武政办〔2015〕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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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武政办〔2015〕5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拟订的《武汉市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武汉市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
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市质监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为实现我市企业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联办(以下简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服务业领域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和〈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12〕2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一表申请、一口受理、一窗发证、信息共享”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市内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内资和外资企业。
二、责任部门及主要职责
(一)市、区工商部门为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会同市、区税务、质监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三证联办”企业注册登记窗口(以下简称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制定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的工作职责和“三证联办”运行规则,并派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的工作;提出武汉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三证联办”审批系统功能开发需求,完成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功能改造;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二)市、区质监、税务部门为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的协办部门,主要职责包括:派专职工作人员参加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的工作,履行好工作职责;按时完成本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到企业注册登记窗口;提出武汉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三证联办”审批系统功能开发需求,完成本部门审批业务系统的功能改造;参加联席会议并完成会议明确的任务。
(三)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的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在政务服务大厅设立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并选派专职工作人员参与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的工作;根据工作需要承担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审批资料的录入、复印、分转、归档等工作;参加联席会议并完成会议明确的任务;对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进行考评和通报;根据工商、税务、质监部门提出的需求,对武汉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进行功能改造。
三、审批程序
(一)咨询告知
已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申请企业设立登记的,应当先到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三证联办”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提交材料规范,同时通过一次性告知平台打印《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一次性告知书》,发放《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表格,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
(二)收件及受理
申请人根据企业注册登记窗口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准备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的申请材料。如果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需要先到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
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经当场清点,如申请材料齐全,应当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收件专用章”的《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收件通知书》,设《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留存,一份由窗口留存。
企业注册登记窗口根据《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申请书》,在武汉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中录入相关信息。同时,将申请材料按审批部门分类,分发到各行政审批部门审批。交接时填写《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材料交接签收单》。
工商、质监、税务部门收到企业注册登记窗口移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打印《受理通知书》,存入企业档案;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审查决定
1.工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打印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打印完毕后,送达企业注册登记窗口,与此同时,武汉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自动将相关流程进展情况以短信的方式发至申请人的手机。
2.工商部门审核完毕后,审批结果自动在武汉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三证联办”审批系统显示,质监部门通过该系统获取工商部门的审批信息,对申请人的提交资料进行审查,将办理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上传至武汉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三证联办”审批系统中,税务部门根据工商部门和质监部门提供的信息再进行资料的审核及办理税务登记证,送达企业注册登记窗口。
3.各部门作出不予登记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分别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行政审批决定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核发证照
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在确定所有审批事务结束并收到全部证照后,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持《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收件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到企业注册登记窗口领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并在相关表格上签字。
(五)档案管理
申请人在企业设立登记中提供的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共同需要的原始纸质申请材料,在申请人领取完证照后,由企业注册登记窗口将企业档案整理、复印、扫描,原件由工商部门存档,复印件由质监、税务部门存档。扫描后的信息上传至武汉市统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工商、质监、税务部门可通过平台查询到该企业的电子档案,质监、税务部门也可到工商部门档案室查询该企业的纸质档案原件。
四、办理时限
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时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工商部门主持召开,各相关部门参加。相关部门有特殊情况的,可提请工商部门召开专题联席会议进行协调解决。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统筹协调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实施,通报日常工作运转情况,沟通各相关部门的有关政策精神,及时研究、协调并解决在运转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促进各部门落实各自职能,逐步完善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
(二)深化政务公开制度。凡涉及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格式文本、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审批结果等都要在政务服务大厅和政务服务中心门户网站上向社会统一公示,方便企业和群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审批中,不得增加公示以外的实施条件。申请人要求对审批事项予以说明、解释的,必须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实行窗口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为本部门的代表,具有本部门承办事项的主要决策权。
(四)加强电子监察与绩效考核。将企业设立登记“三证联办”行政审批工作纳入武汉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进行实时监察、预警纠错和绩效测评,在《武汉市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电子监察综合绩效考评月报》中通报考评结果。
附件:
ggl20155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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