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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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2〕1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6日
咸宁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办、国办转发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以及《咸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以奖代补”经费(以下简称“以奖代补”经费)是市人民政府从咸宁市司法救助基金收益中拨付用于全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是在县市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补助经费基础上的奖励性补助经费。该补助经费市级共计200万元。
第三条为规范管理经费,设立咸宁市“以奖代补”经费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综治办、市维稳办、市司法局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市综治办,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经费实行专帐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以奖代补”经费适用范围包括村(社区)、乡镇(街道)综治、调解组织和调解人员,以及县级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第五条“以奖代补”工作的奖励原则:
(一)“成功有奖”原则。调解成功的予以奖励,调解不成功的不予奖励。矛盾纠纷经过多个层级或组织调解的,以最终调解成功的组织或个人为奖励对象。
(二)“分类定额”原则。根据矛盾纠纷的难易程度和调解主体的级别不同分为口头调解、简易调解和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三种类型,具体界定,分类补贴,调解难度越高,奖励所得越高。
(三)“以奖代补”原则。市级补助经费是在县市区对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补助的基础上的奖励性补助,标准原则上按1:1奖励补助。
(四)“直补到人”原则。“以奖代补”经费采取直补形式,直接奖励给参与调解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个人,一事一奖,调解越多,奖励越多。
第六条“以奖代补”工作的奖励标准:
(一)村(社区)综治、调解组织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
1、口头调解且作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表的每起矛盾纠纷奖励10元;
2、简易调解且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每起矛盾纠纷奖励20元;
3、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解且有完整卷宗的每起矛盾纠纷奖励50元。
(二)乡镇(街道)综治、调解组织和县级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成功的矛盾纠纷须有完整规范卷宗,每起奖励100-150元,个别重大复杂纠纷调处奖励标准实行一案一议。
(三)因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有力,全年无矛盾纠纷上交的乡镇(街道)给予特别奖励。
第七条“以奖代补”工作的登记审核发放程序:
(一)登记审核
1、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登记审核单位,由各司法所将调解的矛盾纠纷信息录入《咸宁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系统》,负责对各级调委会受理调解的各类矛盾纠纷进行登记审核,并进行统计汇总,统计时间为上月的21日到本月的20日,以每月录入信息系统的报表为准。
2、乡镇综治部门负责对司法所调解的矛盾纠纷进行审核,并对村(社区)调解矛盾纠纷进行核查。每月经乡镇(街道)综治办审核无误后,由乡镇(街道)司法所将统计情况分报县综治办、司法局。
3、县综治办、司法局每半年组织一次对调解案件的复核,
复核以《咸宁市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系统》中的“矛盾纠纷调处登记表”为依据,采取全面核实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后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分类汇总情况,分别上报咸宁市综治办、司法局。
4、咸宁市综治办、司法局根据各县市区上报情况,结合半年综治检查工作,采取查台帐、实地抽查、评定等方式对各地矛盾调解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核实,核定“以奖代补”经费发放。
(二)经费发放
1、各县市区要为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建立银行帐户,由市综治办根据半年、全年核实的矛盾纠纷调处情况,于1个月内将补助经费直接发放至基层调解组织和人员银行帐户上。
2、补助经费中的50万元用于基层综治、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指导、培训、奖励等工作补贴,直接拨付给市司法局管理使用。
3、实行总额控制,结余部分用于奖励全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各县市区以司法所为单位,对各级调解组织所调处的矛盾纠纷做好分类登记,并按分类要求进行归档,必须一案一档。因档案长期存放要求,档案内容一列使用蓝黑钢笔,或中性笔书写,要求字迹清楚,禁止乱涂乱改。
第九条严禁弄虚作假。经抽查考核,发现一起调解案件弄虚作假的或发现一起截留调解奖励经费的,停发相关单位次年的奖励经费,并全市通报。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由咸宁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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