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5-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偿还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保障工作的有关政策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公租房、廉租房、城市棚户区)建设,切实做好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建设及资金偿还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整合资源、整体推进、统一融资、分项实施”的模式,建立业务运行协调机制。市政府指定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融资平台,统筹市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分类别进行统一融资。同时设立咸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以整合归集各项资源,作为融资的资本金和还款资金来源,并构建以土地、房产抵押,第三方保证担保等符合监管条件的信用结构,满足银行融资条件。政府各职能部门逐年对全部申贷项目进行专项审批,银行采取统一评审授信方式,再根据各子项实际建设进度分别签约放款,提高贷款审批和使用效率。

二、总体目标

根据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以专项融资平台为主体、专项资金为支撑的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及资金偿还体系,全面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合作,确保完成全市“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总体原则

(一)市城投公司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主体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责任主体;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各司其职,建立绿色通道,提高效率;

(三)发挥各职能部门、各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多个方面的积极性,多主体、多渠道、多方式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和使用遵循统筹安排、规范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控制风险的原则。

四、融资方案

(一)融资项目:“十二五”期间,由市政府投资新建的中心城区的公租房、廉租房及城市棚户区建设项目。

(二)融资主体:市政府指定市城投公司为全市保障性建设融资平台及主要建设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贷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是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的指定融资银行,对其他愿意参加融资的金融机构,可由国家开发银行牵头组成银团,统一向市城投公司提供贷款。

(四)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成立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确保统贷机制下的保障性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投入及贷款本息偿还。专项资金主要资金来源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国家、省财政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和专项补助资金、商业银行贷款、公积金等非金融机构贷款、企业或其他组织筹集的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款、保障性住房租金收入和出售收入、社会捐赠的资金、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还款来源:主要还款来源为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项目自身收益及其他资金来源。

五、行政审批

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采取“统筹计划、统一立项、整体批复”的方式推进。市城投公司每年按照市政府确认的年度建设计划和融资需求,统一组织申报项目建设计划,市发改委、市房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等职能部门予以专项批复;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批复进行集中审批、统一授信。

根据各个项目实际推进情况,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职能部门出具的行政审批文件,逐一签约放款。

六、职责分工

(一)市房产局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和任务分解,会同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类型、用地和建设规模、投融资金额、建设主体。

(二)市发改委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计划下达和项目核准,并组织申报和落实中央投资补助资金。

(三)市规划局、国土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工作,并按年度计划优先实施建设项目供地。

(四)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并建立专户,制订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管;采取措施督促各用款主体及时归还贷款。

(五)市住建委、市环保局等部门依法高效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所涉及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

(六)市城投公司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的责任主体,采取新建、收购、改建、配建和租借等方式筹集房源。

(七)市城投公司根据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组织需要统筹融资的项目承建单位向金融机构融资和还贷;组织申办项目投资核准、用地审批等手续;参与保障性住房、配套市政工程建设计划编制工作;承担相应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八)各建设主体(用款人)负责具体申报和落实承建项目的行政手续和工程建设任务;按规定使用贷款资金,专款专用;编制可行的还款计划并落实还款资金。

七、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对纳入财政管理的专项资金的归集,通过建立的资金专户,适时将资金拨给市城投公司,确保融资和偿贷的需要。

(二)根据市房产局制定的项目建设计划及进度,市城投公司负责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洽商并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三)市城投公司负责制定所有融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报送市财政局批准;市城投公司根据批准后的资金使用计划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至各建设主体。

(四)各建设主体建立工程建设情况报告报表制度,由市城投公司组织向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时报送项目工程建设进度、公司财务报表等监管资料,并配合对项目进行检查。

(五)项目竣工后,各建设主体要认真做好项目结算验收工作,由市城投公司根据还款计划筹集还款资金负责统一还款。

八、贷款偿还

(一)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市城投公司应编制项目资金平衡方案及还款计划,提前将每期还本付息资金划转至保障性住房建设专项资金专户中。

(二)市城投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和归集各项目还款资金。

(三)市城投公司按核算确定的贷款本息筹措还款资金,如不能及时还款,由市财政局按照双方签订的《差额补足协议》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九、其他

(一)逐步将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并取得权证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划入市城投公司,以提升市城投公司融资偿债能力,促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持续发展。

(二)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允许市城投公司出售部分交付使用满五年的公共租赁住房,但销售回款仅限于偿付融资本息。

(三)对其他愿意参与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并能自主筹集到资金的主体,市政府给予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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