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0-11-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15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咸宁市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切实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政府《关于发布湖北省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99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2010年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0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3%;

(二)2010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上线为21%;

(三)2010年企业职工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6%。

二、落实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本要求

(一)我市各类企业应依据工资指导线,对去年以来本企业实现利税、职工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等指标进行认真分析,并考虑承受能力、发展目标等,按照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相协调、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应围绕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确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一般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可在基准线和下线之间安排;生产经营比较困难、上年亏损且今年可能继续亏损的企业,可按下线安排,亦可暂不增加工资。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竞争性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相对控股企业,下同),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原则上不得突破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其中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低于2009年所在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在效益等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按照上线增长职工工资。

垄断性企业及国家财政补贴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突破基准线,其中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我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职工工资增长应在基准线以下安排;高于我市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且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职工工资增长不得高于下线。

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我市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且连续两年实现利润增长并赢利,预计今年经济效益仍有一定增长的企业,其职工工资增长不应低于基准线。

三、企业要认真制定和落实工资指导线方案,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建立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的目的是指导企业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促进企业建立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逐步提高的工资增长机制。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要求,认真搞好贯彻和落实。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各类企业在工资指导线发布后30日内,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贯彻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状况、在岗职工人数和近两年工资发放情况。2、经济效益状况。包括实现利润或利税、劳动生产率、资本保值增值等效益指标完成情况。3、落实工资指导线的初步意见,包括拟增资幅度、人均增资水平、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实施方案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企业要将其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全体职工公示后组织实施。

(二)各类企业要按照《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5号)的要求,充分发挥职工平等参与分配的积极性,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执行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案,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分配关系。所有企业的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均需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三)2010年已进行工资调整的企业,应同市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实施意见进行对照,符合要求的,可直接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备案。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四、加强配合、精心组织,切实把工资指导线制度落到实处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监控,及时掌握企业工资发放情况,严厉打击恶意欠薪逃匿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继续将工资指导线方案及其执行情况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备查材料。对近两年职工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和不按规定执行工资指导线政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相对控股企业),要列入工资内外收入重点检查范围。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工资指导线方案或已落实而未备案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向其发布警示信息并严格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提高职工群众的参与程度,组织职工与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就落实工资指导线同企业进行平等协商,同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参与工资分配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工会等有关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指导线及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企业分配的动态监控,依法及时处理违反企业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意见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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