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 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 ” 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咸政办发 [2009] 43 号
颁布日期:2009-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9]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法律援助是党和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重要举措,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市政府决定把“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无偿法律援助”列为2009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为确保该项目得到认真落实,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法律援助工作任务

(一)法律援助对象:农民工、城镇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农村特困户、残疾人、孤寡老人、未成年人、双下岗职工等经济困难群众。重点对象为农民工。

(二)法律援助工作任务:2009年全市力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910件,其他法律援助事项9100件,受惠困难群众及农民工可达1.5万人以上。即每个县市区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35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350件。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件,办理其他法律援助事项1000件。

二、实施办法及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法律援助是党和国家加强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民心工程”,是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体现,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是维护人民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法律援助是政府责任,离不开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领导,要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帮助解决法律援助工作遇到的实际困难。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肩负起法律援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政府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做好涉及本部门或本单位的法律援助事项的落实。

(二)提高法律援助的经费保障水平。各级政府要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与经济发展同步增长。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大力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和设施建设。要建立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尤其是要抓紧充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法律援助专职办案人员,确保法律援助工作有人负责,有人落实。要加强乡镇、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与工会、妇联、残联、信访等部门的协作,制定必要的便民措施。提高方便的服务方式和平台,确保“12348”法律援助电话畅通。逐步实现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化。

(四)逐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认真研究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合理扩充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将涉及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险、医疗卫生、社会管理等民生问题为主题的权益保护事项,普遍纳入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对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的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事项免除对其经济条件的审查,一律予以受理。

(五)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打破法律援助地域限制,加强武汉城市圈内各城市之间的协作,确保城市圈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有法律援助需求的公民都得到及时、便捷的法律援助。开展对农民工输出规律的调查研究,加强与我市农民工输出的重点地区协作,确保我市外出务工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努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完善落实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监督等各个环节程序规定,加强对办案过程的全程跟踪监督,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坚持在法律援助中心以调解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怀着对困难群众的深厚感情做法律援助工作,把受援人是否满意作为衡量法律援助质量的标准,将规范服务,提高援助质量贯穿法律援助工作始终,更好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

(七)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电台、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加大对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深入社区、农村开展法律援助宣传,进一步扩大群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面,要在法律援助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典型案例宣传上下功夫,注重宣传效果,真正使法律援助这项民心工程深入千家万户。

三、实施步骤

本《实施方案》分三个阶段完成。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9年3月底前完成)。市司法局要与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签订法律援助工作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市司法局下达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拿出具体实施意见,部署组织实施本地区的为民办实事工作。

(二)实施阶段(2009年12月中旬前完成)。自2009年1月1日起,市、县(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依照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开展为困难群众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具体工作。

3、验收阶段(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要求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于2009年12月15日前将实施情况分别报当地政府和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在2009年12月20日前组织人员进行考核,检查考核工作完成后,由市司法局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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