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阳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襄阳市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进一步强化监管,细化措施,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务院九部委《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种养殖业、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业等为重点环节,全面整治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坚决依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使食品生产经营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切实推进“放心早餐工程”创建工作,巩固创建成果,以点带面,规范小型餐饮业的经营行为,让市民吃上“安全、卫生、营养、方便”的早餐,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整治内容

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的物质依法加强监管;对农村、城乡结合部、县域结合部等重点区域,企业外租的厂房、车间、仓库以及城镇临时建筑、出租民房等重点部位,要经常性排查,及时发现、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坚决捣毁地下销售渠道;严格监管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监管,依法从重惩处非法添加行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经营、使用单位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并作为日常监管检查的重点。

三、工作安排

本着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在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将整治与规范、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着力建立组织领导、协作联动、社会监督、检查督办等长效机制。利用近8个月的时间,分5个阶段完成专项整治工作任务。

第一阶段:准备动员阶段(2011年5月20日—6月5日)。市政府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召开专题工作会议,动员部署专项整治及“建设诚信襄阳、保障食品安全”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各部门”)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分别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建设诚信襄阳,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大造声势、大造舆论,大张旗鼓的开展宣传活动。5月20日前要将国务院九部委拟定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进行广泛宣传、发布、张贴,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6月5日—7月5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对小化工厂、兽药、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督促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对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中有无使用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自查自纠。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查证验货、购销台账、过程控制、产品召回等各项质量安全控制制度,及时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建立食品安全关键控制岗位责任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监管部门与其分别签订责任书;对第一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生违法添加行为、直接责任人发现单位购入或使用非法添加物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以食品生产经营安全为主题,大力开展诚信教育活动。要把行业监管与引导行业自律相结合、失信惩戒与诚信褒奖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切实增强企业诚信意识。要实施企业诚信评估分类,建立惩戒失信、褒奖诚信制度,促使企业自觉自律诚信经营。通过查处、整治一批食品生产经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广一批先进典型,曝光一批违法企业和行为,使食品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和食品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规范,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第三阶段:清理整顿和严厉打击阶段(2011年7月5日—10月25日)。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的检查,追溯源头,切断非法食品添加物的供应链,严防流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曝光一批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非法生产、贩运销售、故意添加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一律吊销相关证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相关物品,对其造成的危害进行最严厉处罚,并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阶段:巩固规范阶段(2011年10月25日—11月25日)。各监管部门按系统对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有效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机制、违法违规退出机制,淘汰一批不法企业,并加强长效管理,坚决纠正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第五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11月25日—12月31日)。在开展整治工作阶段性和随机性检查基础上,各地各部门要进行自查,年底市政府统一组织检查评估验收,并通报检查情况。

四、责任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工作安排,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整治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市食安办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文明办、市食安办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建设诚信襄阳保障食品安全工作方案。各职能部门要结合各自监管职责,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定期发布专项整治工作综合信息。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综合监督和组织协调,并依法组织开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发生重大事故的查处。对其他部门(单位)、群众及社会组织提供的违法生产人用盐酸克伦特罗的线索,要及时进行查处。对辖区内生产、销售人用盐酸克伦特罗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人用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企业,以及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人用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

市农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用农产品环节的监督管理。牵头抓好“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深入排查并坚决打击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违禁物质及在畜禽饲养、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的行为。要严格监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用药情况,对生产经营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要依法惩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通报。要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农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加强对猪(牛、羊)肉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不合格农产品和猪(牛、羊)肉进入市场销售。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可追溯打好基础。加强豆芽生产的安全监管。

市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严格执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从严惩处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的企业;加强原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管,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标准和质量安全控制要求。严厉打击食品生产中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及生产假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个体、私营组织或外地企业租赁本市化工企业厂房从事生产活动的抽检力度,一旦发现有违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应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通报相关主管部门,为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提供线索。加强面条、豆腐等早餐使用量大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加强对生产加工“地沟油”的监管,严防流入“餐桌”。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环节产品质量的监测力度。

市工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将食品经营主体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检验制度,加密自检频次。同时,加大对食品中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的抽样检验工作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针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和查处无证无照、超范围经营以及经销过期、有毒有害和其他不合格食品的行为。监督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销售台账制度。对因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而销售含非法添加物食品的依法查封问题食品,责令停业;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给予严厉处罚,要求其对造成的危害进行赔偿。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医药企业、化工企业、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取缔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食品流通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卫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集中整治餐饮服务单位不落实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的行为。深入排查和治理餐饮服务单位特别是学校(幼儿园)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餐饮服务单位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等问题,打击采购和使用病死畜禽及其制品、劣质食用油等行为。要重点对食品中是否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进行排查,一旦发现食品中含有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立即组织检验,核实情况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市政府。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和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建立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商务部门负责牲畜屠宰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力度,查处屠宰病死病害猪肉和注水猪肉等行为。规范牲畜屠宰,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牲畜产品流入市场。督促落实牲畜购进查验记录制度,推进牛、羊等动物的定点集中屠宰。加强餐饮服务行业管理,推动诚信体系建设。牵头组织实施放心早餐工程建设工作。

市水利部门要严厉打击在水产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

襄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逃避检验检疫行为。建立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市经信委要组织有关食品行业协会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加强食品行业诚信和自律机制建设,强化食品生产企业的守法意识。在食品行业开展“讲诚信、保质量、树新风”活动,加强诚信宣传,引导企业树立安全发展、诚信经营的理念。牵头做好化工企业排查。

市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犯罪行为,及时查处食品安全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食品安全刑事案件。要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及时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重要案件,要提前介入,坚决查处。

市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监管部门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市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添加剂专项整治宣传力度。加强舆论监督,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舆情监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由市食安办审核后统一发布。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生命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对专项整治工作负总责,将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需要。同时要进一步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确保责任可倒查、可追溯。

(二)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部门之间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办反馈制度等,市食安办每月召开协调会,了解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与共享,形成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合力。对政策法规没有明确界定的问题,由市、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确保食品安全监管不留死角,实现无缝对接。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将此次宣传与《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两周年宣传相结合,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重点宣传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工作措施和成效,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及全面加强食品安全工作、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心。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向社会公布“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曝光专项整治中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及时追踪调查,对举报属实者实施奖励措施。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对举报投诉食品安全问题的行为进行奖励,一经查实,按货值的1%-4%给予奖励;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500元奖励。经信、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专门制作有针对性的宣传材料,发送到所监管的每一个食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相关的化工厂和制药厂。通过宣传,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的责任意识,进一步增强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四)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分阶段督导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每月召开督办会,督办各部门工作落实情况,促进整治工作的开展。年底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验收。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项整治行动信息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部门及责任人,及时、准确汇总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是专项整治行动中采取的措施、案件查处、取得的成效等。

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信息报送责任人,每周要向市食安办报送一期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除保密材料外,相关信息报送均采取传真和电子邮件形式。各地各部门于2011年12月20日前向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市食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都少敏、龚明锐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电话(传真):351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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