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襄政办发〔201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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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18日
襄阳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部门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8号)和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预算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以下简称“单位结余资金”),是指纳入市级财政部门预算(含非税收入,下同)的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包括部门预算及追加预算),当年尚未支出的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安排、非税收入及专项资金)。
第三条单位结余资金按支出性质划分为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
预算单位应对单位结余资金中的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结余分别进行统计、核算,并与单位会计账表相关数字核对一致。
事业单位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提取转为事业基金的结余,也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第四条单位结余资金按形成时间划分为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当年结余是指预算单位在预算年度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累计结余是指预算单位截止到某一年度年底形成的累计结余资金。
第五条单位结余资金按资金来源划分为财政拨款结余(含非税收入,下同)和专项资金结余。
第二章基本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六条基本支出结余包括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结余和公用经费结余。基本支出结余原则上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用于增资、晋级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但不得擅自用于提高人员经费开支标准。
第七条在部门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零星增人增资等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应首先通过基本支出结余来安排,并将基本支出结余动用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对基本支出累计结余规模较大(基本支出结余超过当年单位基本支出总额10%)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结余资金进行统筹,作为安排该部门下一年度基本支出预算的资金来源。
第三章项目支出结余的管理
第九条项目支出结余分为净结余和专项结余。
(一)项目支出净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完成形成的结余资金;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项目中止或撤销形成的结余资金;历年结转没有具体用途的结余资金;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二年未动用或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结余资金。
(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包括: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而形成的结余资金,或项目因故当年未执行,需要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形成的结余资金。
第十条对于项目支出净结余,属于财政预算安排拨款结余的,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统筹安排;属于非税收入结余的,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将结余资金作为本单位下一年度预算的首要来源,统筹用于本单位重点项目支出;属于专项资金结余的,由市财政局上报市政府同意后,整合统筹用于安排符合资金使用方向的重点项目。
第十一条未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及未明确安排使用计划的项目支出净结余将作为统筹资金安排。
第十二条项目支出专项结余,由预算单位报市财政局确认后,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项目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性项目,有专项结余的,在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进展情况主动统筹部分结余资金。对延续性项目专项结余较多的预算单位,市财政局可在下一年度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相应减少有关项目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预算单位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项目支出,或调整项目支出专项结余使用用途的,均应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支出结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结余资金的审核确认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对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单位结余资金情况逐项清理、逐级汇总,并对形成结余的原因进行分析说明,于次年1月15日以前,将本部门《xx年度财政性结余资金情况表》和有关说明文件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负责对单位结余资金数额和有关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于1月底以前将审核意见通知主管部门及预算单位。
第五章结余资金的安排使用
第十八条预算单位经批准的单位结余资金,必须遵循厉行节约和提高效益的原则,通过单位申报和财政部门统筹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基本支出结余和项目支出专项结余分别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安排使用;项目支出净结余的使用,通过以调整年度预算和统筹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的方式安排。
第二十条以调整年度预算方式使用项目支出净结余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预算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和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变动情况,填写《动用净结余资金安排支出审批表》,提出动用净结余资金的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
(二)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提出的动用净结余资金申请,结合单位净结余资金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使用项目支出净结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编制部门预算的要求,预算单位将本单位项目支出净结余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计划,随部门预算“一上”报送市财政局;
(二)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预算平衡情况,结合预算单位收支预算、单位结余资金情况、结余资金安排使用计划等,对单位提出的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使用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随“一下”预算控制数下达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根据市财政局“一下”预算控制数和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建议,调整编制部门预算“二上”预算。
第二十二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对确需办理预算追加的项目,预算单位未提出动用单位结余资金申请的,市财政局将结合单位结余资金情况和年度预算安排情况,按相关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通过调整单位结余资金予以安排。
第六章结余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第二十四条对预算单位在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申报结余资金不实、未经批准自行动用项目支出净结余和违规动用、挪用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擅自将结余资金通过虚列支出等方式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其他账户等情形,由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其进行纠正,追回有关款项,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结余资金收回财政总预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的预算单位,除按第二十四条处理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对政府性基金项目结余资金,按照各项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指“下一年度”是指单位形成结余资金的下一预算年度。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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