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投融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宜府办发〔2013〕56号
颁布日期:2013-09-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宜昌市政府投融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高新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宜昌市政府投融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25日

宜昌市政府投融资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宜昌市政府投融资企业的日常财务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宜昌市政府出资设立、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有投融资职能的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总监,是指经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市财政局受市政府委托派驻企业履行财务监督职责的人员,财务总监对企业董事会和委派机关负责。

第四条委派机关负责财务总监的委派、任免、招聘、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第二章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财务总监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企业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支持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二)督促、指导、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三)审核企业财务报表;

(四)参与企业重大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加强企业风险防控,提高投融资效益;

(五)参与拟定涉及企业财务方面的重大计划、方案,包括投融资计划、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内部承包方案、转制方案等;

(六)参与企业重大财务决策活动,包括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企业债券等;

(七)监督、检查企业重要的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八)对企业领导班子的选拔、任用和考核提出建议。

第六条财务总监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企业提供与财务收支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包括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户的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出具的有关报告等;

(二)检查企业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三)在履行职责时就有关问题进行调查;

(四)对企业财会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

(五)对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和调度、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发行企业债券等事项实行联签:

1企业单笔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支出5000元以上的;

2企业单笔经营性项目(含投资项目)的资金支出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

3企业呆坏账及盘盈盘亏处理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

4委派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凡上述联签范围的事项,企业有关部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必须送财务总监签字后交企业负责人签字;财务总监和企业负责人联签意见不一致时,由财务总监向企业董事会或委派机关请示后办理。

第七条财务总监对下列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

(二)在履行职责中因严重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对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未发现或者不制止、不报告导致重大经济损失;

(四)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第三章报告制度

第八条财务总监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两种。

定期报告,是指在每年年初、半年和年终定期向委派机关全面报告企业遵守财务会计及相关财经法律、法规等情况。主要包括:个人履行职责情况;企业融资计划、融资方式、项目投资计划;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企业国有资产运营及主要财务指标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价;对解决相关困难和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等。

重大事项报告,是指随时向委派机关报告企业所发生的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长期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经济业务事项。对于特别紧急事项可先口头汇报,后补报书面材料。

第九条委派机关对财务总监报告的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按规定程序上报处理。第四章管理与奖惩

第十条财务总监实行轮换制度,一般任期3年。

第十一条财务总监要建立日常工作记录,特别是涉及企业国有资产的重大事项,必须要有逐项的真实的原始记载。

第十二条财务总监在任职期间,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不得超越职权干涉企业自主经营;

(三)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四)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馈赠;

(五)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财务总监任职期间的工资保险福利由派出机关负责,标准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财务总监办公、出差等工作待遇享受企业相应级别待遇。财务总监不得在企业领取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第十四条委派机关负责对财务总监进行日常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中要注意听取企业的意见。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档次。考核结果作为对财务总监任免和奖惩的依据。

第十五条对认真履行职责,取得显著成绩的财务总监,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财务总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委派机关予以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违法乱纪或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渎职、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七条企业要全力配合、支持财务总监的工作,为财务总监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企业有权向委派机关反映举报财务总监的越权和失职行为。

第十八条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有意回避财务总监的监督或对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的财务总监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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