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宜昌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宜昌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宜府办发[2009]05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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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9-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人事局等部门关于宜昌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9]0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义务教育学校:
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宜昌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己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法的具体措施,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义务教育教师的关心,对于依法保障和改善义务教育教师的工资待遇,吸引和鼓励各类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涉及广大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倍受社会关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义务教育学校要高度重视,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通过实施绩效工资,推动教育改革,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要注意研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二○○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宜昌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等部门关于全省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48号)、《省人事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有关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人薪函〔2009〕1号)以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我市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及计算方法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额度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核定,报省人事、财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今后绩效工资总量按照省的统一部署,随基本工资和当地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年绩效工资总量计算方法: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年绩效工资总量=市直公务员年人均津贴补贴×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人数+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第十二个月基本工资总额。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纳入绩效工资。在市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市教育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额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标准按岗位等级设置,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垂直压缩率和分配系数严格按照省的规定执行,一般按月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1。
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具体项目包括班主任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奖励性绩效工资计算方法: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年基础性绩效工资÷7×3。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市教育局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市教育局根据各个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原则性的分配意见,然后由学校据此制定具体的分配办法。学校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教育局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实行经费单列,由市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办学质量和考核结果等情况统筹考虑确定。校长的平均绩效工资与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比例暂定为15:1。校长的绩效工资分配方案须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
市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绩效工资总额=义务教育学校年人均绩效工资×15倍×校长人数。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补助资金、住房货币化补贴、医疗保险,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实施绩效工资后,义务教育学校工作人员的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特殊教育津贴等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卫生补贴、独生子女保健费等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解决。
(三)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精神确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根据省“借鉴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时的作法发放生活补贴”的精神,按义务教育学校在职人员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标准的70%确定,其标准见附件2。
(四)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
(二)规范学校财务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审定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组建工作专班。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教育副市长任副组长,有关副秘书长和人事、财政、教育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下设办公室,切实加强对全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
(二)精心组织,明确分工,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顺利进行。人事部门要负责牵头,会同财政、教育等部门,拟定市直实施意见,指导和审核县市区制定的当地实施意见,按照省的通知要求报省备案。组织召开市直实施工作会议,确保全市9月25日前后完成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兑现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人事、教育部门,具体负责全面清理核查学校现行各类津贴补贴,核实市直公务员、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标准、校长绩效工资总额及划拨,加强调控,落实所需资金,确保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教育部门除了配合人事、财政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外,主要研究制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的绩效工资考核的指导意见或具体实施办法,督促学校落实各项政策,规范学校收支行为和内部分配,负责制定实施中可能产生问题的工作预案,加强教师队伍思想稳定工作,保证绩效工资政策落到实处。
(三)严格政策,确保稳定。认真执行国办发〔2008〕133号、鄂政办发〔2009〕48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在实施中注意掌握发生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和请示,按照上级部门回复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有关问题,不随便表态,不乱开口子,不搞土政策。要做好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平稳顺利实施。
本意见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
2.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标准表
3.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附件1:
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附件2:
退休教职工生活补贴标准表附件3:
宜昌市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郑超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永红市政府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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