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郴政办函〔2015〕45号
颁布日期:2015-03-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煤矿企业工伤保险费征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有效保障煤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工伤保险事业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方煤矿企业,自2015年1月1日起,按产煤每吨10元的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

各县市区应按照新标准和《郴州市煤矿企业工伤保障费征缴暂行规定》的要求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上缴煤炭工伤保险费。市政府将适时组织开展煤炭工伤保险费征收专项检查,对截留煤炭工伤保险费的,责成属地县市区政府按照统计部门年度煤炭产量统计数进行补缴。未及时足额缴纳的,属地煤矿企业职工所发生的工伤,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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